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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第44期】吉林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2022-10-12| 来源:北辰遴选·文越老师

编者按:

“十三五”时期,吉林省委、省政府持续将“信用吉林”建设作为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工程和推进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支撑,目前已基本建成公共信用指标体系、公共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体系三大社会信用核心体系。

“十四五”时期,我省将继续按照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536”总体布局实施架构,充分应用区块链技术、AI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深入推进吉林省“十四五”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让诚信成为新吉林建设的社会通行证,让“诚信吉林”成为新东北发展的靓丽名片,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好基础。

★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536”总体布局实施架构

◎构建“涵盖5类主体及要素”即“涵盖政府机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采用“3大统分结合管理模式”即“统规范、分执行,统平台、分应用,统基础、分创新”,推动事前信用承诺机制,政府部门及管理主体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逐步转向以深化信用管理为核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实现“6个方面全覆盖”即“信用档案全覆盖、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信用承诺全覆盖、行业信用建设全覆盖、信用联合奖惩全覆盖、诚信教育和宣传全19覆盖”,推动市场监管从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向依规运用信用激励、信用约束、信用惩戒等信用监管的方式转变。

一、背景链接

2022年9月30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通知》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

二、深度解读

★习**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建立诚信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作为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强化应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要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内涵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社会信用体系历史脉络

◎理论层面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把诚信建设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制度层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务诚信建设迈上快车道。从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到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到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再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政务诚信建设正逐渐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

“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与服务。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征信监管,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吉林省“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政府机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拓宽信用产品应用创新。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程度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建设。建立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整合,编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依法推进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全覆盖,建立各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拓展信用修复场景。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开展城市增信、企业增信和个人守信专项行动。

★诚信吉林建设专项行动

1.社会信用“536”体系建设行动:建立政府机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5类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全面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建立“统规范、分执行”“统平台、分应用”“统基础、分创新”3大统分结合管理模式。实现信用档案、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信用承诺、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联合惩戒、诚信教育和宣传6个全覆盖。

2.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利用信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一体整合各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充实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一体共享应用、基础业务一体协同、应用一体推进,推进信用门户网站群建设,提高网站群监测统计、风险防控、安全保障能力。

3.城市信用监测指数提升行动:对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指标标准,完善《城市信用监测提升实施方案》,持续保持监测指数及排名稳步提升。鼓励各级政府在辖区内探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示范社区以及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的评审和区域性城市信用监测评价。

4.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案件逐一核实、清理,重点推进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治理和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入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及关于东北振兴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决策,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扎实推进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吉林”的建设部署。

◎总体目标

1.2020年打好基础

计划到2020年底,确立形成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途径;制定出台《吉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发布《吉林省社会信用监管实施条例》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责任清单》;制定出台系列全省信用管理规范性制度、信用监管完整性、准确性规则、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时效性应用标准。

2.2022年形成支撑

计划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和治理机制。

3.2025年全面展开

计划到2025年,全面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与成熟框架,全面展开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18管机制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充分应用实践并取得显著社会成效;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全面进展。

◎建设规划

1.创新事前信用承诺机制

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和相关管理规范。

建立各行业“信用报告通行证”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应用信用报告。围绕政务信息公开、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专项工程与试点示范

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减少信息不对称。建立失信“黑名单”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推动东北四省(区)信用报告异地互认,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等领域,实施跨地区信用联动奖惩。

依靠“数字政府”,借力“吉林祥云”,实现掌上能办、网上可办、一网通办,创造“吉林速度”,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开发“信易贷”,与商业银行共享信用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2.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和自然人信用记录,对守信者给予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激励;对失信者给予相应约束,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约成本。

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完善“诚信吉林”信用信息数据库。

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建立诚信企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注册登记、进行资质审核、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标识,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

3.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和相关管理规范。

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对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对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市场主体,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让失信者“心服口服”,“—处失信、处处受制”,让守信者“光荣自信”,“诚信守约,一路畅通”。

4.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加快省级和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形成信用信息“—张网”。

依托中国政府网、“信用中国”、“信用吉林”等渠道,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建立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反馈机制,开设诚信示范企业评选专栏。

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AI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支持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5.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总结、提炼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社会信用建设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进—步构建现代化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三、实战应用

例题1:近年来,临江市政数局积极履行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职责,城市信用监测综合指数稳步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连续15个月保持在全国前十位。结合给定材料,假如你是市政数局工作人员,请撰写一篇关于申请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请示。要求:格式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简洁,不超过400字,15分。

【参考作答】

关于申请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请示

市政府:

近年来,市政数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履行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职责,城市信用监测综合指数稳步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连续15个月保持在全国前十位,近12 个月平均综合信用指数为87.73,在全国383个县级市中排名第3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通过在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的学习参观,参照两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临江市基本具备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基础。以国家及省、市第四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为契机,现申请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妥否,请批示。



临江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376字)

例题2:结合给定材料,概括总结浑江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经验。要求:语言简洁、条理清晰、重点突出,500字左右,20分。

【参考作答】

近年来,白山市浑江区认真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是以制度为抓手,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形成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共推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努力构建“极简审批”模式,为全面推进浑江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是以平台为基础,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完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为个人和企业信用查询提供便利;对有行政许可、其他权力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职能部门建立“双公示”等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常态化。

三是以应用为目的,推动联合奖惩机制。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应用,联合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动惩戒。对不遵守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检查处理结果公开曝光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纳入行业“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对恪守信用承诺、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表彰激励。

四是以质量为前提,严格把关信用报告。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在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招标投标管理、企业债券审核等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536字)


四、高分框架

★策论文框架

以“四点”培育诚信文化之树

以加强教育为基本点,培固诚信文化之根。

以夯实制度为关键点,保护诚信文化之叶。

以完善法律为保障点,捍卫诚信文化之魂。


提高政务诚信 引导社会预期

公正维护权益,稳定公众心态。

强化政务公开,增进社会认同。

完善约束机制,提高政务实效。

★议论文框架

社会信用体系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组成部分。


以诚信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打造诚信政府,需要办事透明,不能“捂盖子”。

打造诚信政府,需要渠道畅通,有效“通路子”。

打造诚信政府,需要法制保障,严格“定法子”。


★方案框架

H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

三、具体要求

(一)强化制度建设保障。

(二)强化信用场景应用。

(三)强化分级分类监管。

(四)强化企业守信建设。

(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六)强化诚信宣传教育。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二)强化协调配合。

(三)营造浓厚氛围。

(四)加大督查力度。

关于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

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目标

三、活动时间

四、活动内容

(一)张贴宣传标语。

(二)开展媒体宣传。

(三)设立集中宣传日。

(四)选树诚信典型。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二)创新方式,营造良好氛围。

(三)注重总结,确保活动效果。


★调研报告框架

关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和成效

(一)政府主导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二)公共信用数据库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三)系统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集成化建设成效明显。

(四)创建信用示范城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成果喜人。

(五)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初见成效。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一)信息归集不够完整,交换共享效率亟待提高。

(二)信用监管不够到位,联合惩戒措施亟待加强。

(三)投诉维权渠道不畅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信用修复等制度亟待完善。

(四)信用服务业发展滞后,信用产品质量亟待提升。

(五)信用管理泛化和联合惩戒扩大化现象值得关注。

三、几点建议

(一)广泛、深入、持久推进诚信道德教育和文化建设。

(二)在法治与德治结合的轨道上探索信用体系建设创新。

(三)用现代治理思维提升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四)增强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建设的示范效应。


★讲话稿框架

H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发言材料

一、提升信用监管水平,打造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强化信用赋能效应,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强化数据支撑,信用脸谱更加精确完备。

(二)实现多维护航,获得信贷更加安全便捷。

(三)深化纾困解难,信用助企更加有力有效。

三、探索开展试点示范,建设“试验田”和“策源地”

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三、强化教育宣传,营造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基础保障,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同推进机制


★经验材料框架

共建信用社区 共享精致生活

一是扩大参与范围,让“融合”有广度。

二是统一赋分标准,让“融合”有标尺。

三是强化激励保障,让“融合”有抓手。

四是突出示范引领,使“融合”有氛围。


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民政新型监管机制

抓好事前宣传,重承诺、促自律。

加强事中检查,建档案、做评价。

完善事后监管,明惩戒、推联动。

深化系统支撑,优平台、强保障。

五、必背金句

1.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2.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

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4.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5.信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立法有助于完善信用法治体系,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华文化强调“言必言,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等等。像这样的思想和理念,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都有其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

7.解决合作中的问题,我们讲一个“诚”字。中国和非洲都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相互认知需要不断与时俱进。

8.“凡交,近则必相靡以信,远则必忠之以言。”


六、范文赏析

★策论文

以“四点”培育诚信文化之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举措》,内容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如何构筑诚信文化堤坝,使诚信大行其道,需做好“四点”,方能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以加强教育为基本点,培固诚信文化之根。教育是培育价值观,树立精神追求的起点,具有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重要教化作用。一要突出家庭教育,要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父母要身体力行引导青少年诚信做人,在孩子的心中种下诚信的种子。二要注重学校教育,学校教育要注重学生的道德培养,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让学生在感受传统文化魅力时,潜移默化的让诚信在心中扎下很,教育部门要在编制教材时,要寓教于乐,系统的培育学生优秀品德。三要着力实践教育,通过开设诚信实践课程,举办“诚信你我他 幸福靠大家”实践活动,大力培育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以夯实制度为关键点,保护诚信文化之叶。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良好的制度可以为诚信文化的发展保驾护航,可以引导诚信文化健康茁壮成长。一方面,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将每个公民的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纳入体系之内,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对诚信之人予以奖励,对失信之人予以惩戒。另一方面,要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于因诚信经营出现问题的市场主体要加大监管力度、限制其信贷业务等,引导规范公民诚信做人,规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有效约束失信行为。

以完善法律为保障点,捍卫诚信文化之魂。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也是社会道德的稳定器和安全阀。要利用更好法律这把利剑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诚信文化之魂。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打击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违约失约市场行为,维护、营造诚信经营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守住司法公正这条社会底线,下大气力打击失信违约行为,让老百姓在公平正义上有更多获得感,特别是近几年法院公布老赖名单、限制老赖坐高铁坐飞机的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反映,老百姓纷纷为这一方式叫好点赞,同时也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风尚,为那些失信之人敲响了警钟。

以舆论引导为制胜点,滋润诚信文化之花。舆论导向反映这社会集体心态和价值导向,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可以为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滋润诚信文化之花常开不谢。一方面,要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宣传道德模范、诚信标杆,引导公众向模范学习,向标杆看齐,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社会主张以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要全力打造诚信政府,以政府诚信形象带动社会风气不断好转。政府要做好诚信建设的“定星盘”,对人民群众要“言而有信”,下政策要“政贵有恒”,搞建设要“一茬接着一茬干”,以此提高公信力,做好带头人。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公民道德基石、社会稳定基础。社会诚信,人人都是受益者,也是建设者。诚信文化建设需要统合各方力量,用教育润物无声,用制度保驾护航,用法律兜住底线,用舆论营造氛围,如此定能使诚信文化之树茁壮成长,使吉林社会遍开诚信之花。


建设“信用吉林”人人有责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近年来,吉林省委、省政府持续将“信用吉林”建设作为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工程和推进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支撑,让诚信成为新吉林建设的社会通行证,但社会上不诚信的现象仍较为常见,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存在失信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风尚。诚信,是人与人交往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石。一方面,政府要加强诚信宣传,在学校、社区、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加强图片文字宣传,通过公益广告、LED屏幕进行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对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区别对待,建立诚信行为红黑榜,实行奖惩结合。另一方面,对遵守信用的人,予以正面宣传报道,通过组织诚信好人评选,宣扬道德模范,来发挥正面引领效果。只有政府高度重视,当好“总舵手”,才能促进社会风气转变,让社会实现良性运转,减少“老赖”等不良行为,避免信任危机。

健全法律法规,构建诚信体系。在诚信方面面临的问题,普遍是由于社会诚信水平不高,个人诚信意识不强,社会治理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的。社会诚信的缺失,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一方面,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建立健全一整套法律法规。面对失信行为,要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罚,让人们有所敬畏,行有所止。另一方面,要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有效解决政府诚信问题,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

强化自我约束,提升社会公德。作为公民,要有诚信意识和担当意识,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准则。切忌抱有侥幸意识或寻求刺激好玩,那样只会占小便宜吃大亏,必然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一方面,要加强全社会道德素质的教育和建设,提高公众的道德判断能力和自主选择能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要积极建构自己的道德观念,提升基础品德素质,加强自我约束,坚持慎独慎微,做诚信明礼的现代人。

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个人失去诚信将无立足之地,国家失去诚信将难以发展。我们要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善于担当,用实际行动唤回渐行渐远的诚信,共同建设健康友善的“信用吉林”。

★议论文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夯实社会诚信“底座”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对全面形成推进吉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凝聚合力。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对促进吉林社会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要让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成为全社会共识。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人文基础。信用首先是商品交换的前提,而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要让信用成为立足社会的必选项,首先就要花大力气提升信用意识。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提升信用意识,建设信用社会,人人都是责任人。实践证明,对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塑,更是现代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基石。无论是深挖百年老店“风华正茂”的“秘方”,还是剖析大型跨国企业“深耕全球”的“策略”,诚信都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要形成有效的机制,遏制诚信缺失现象的滋生蔓延。基于大数据支撑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个人而言,不只是单纯地用于金融活动中,而已经成为“人品衡器”,普遍运用于升学、招聘、升职、社保等方面;对企业而言,除了提供最基础的征信报告以方便贷款,还将全方位对其在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为做出信用评级,使消费者能直观了解一个企业是否值得信任;对政府而言,不仅要对政府的行政透明化打造监督机制,更需要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预警防范能力,以减少社会危机发生的不确定性,降低由此造成的危害。

要凝聚全社会合力,构建经济社会发展的信用支撑。信用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企业营商兴业的条件,也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前提。建设信用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就需要从个人到社会的全方位努力。从企业而言,只有能强化企业自身的诚信自觉,建设企业诚信制度、完善诚信体系,才能真正以治本之策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助力。因此,筑牢经济社会发展的信用“支撑点”,还应全社会共同发力,宣传教育、引导管理,源头培育、末端治理,全过程全方位努力方能不断汇聚信用建设的最强合力。

慎乃出令,令出惟行。我们要让诚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日益夯实的“诚信底座”之上,吉林必然会是充满活力、高效畅通的新发展格局。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让诚信之花开满吉林

习**总书记强调:“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公布全国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吉林榜上有名。成绩代表过去,走进新时代,吉林需要继续擦亮信用建设金字招牌,让诚信之花开满吉林。

信用体系建设需政务诚信当先行。近年来,吉林始终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全对标、齐发力”,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信用示范的引领作用。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引领和示范作用。政府行为涉及方方面面,无论是政策措施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还是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政府性债务等领域,只有坚持契约精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才能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为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信用体系建设需社会诚信优风尚。诚信为立身之本,是所有人员在职业活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准则。近年来,吉林省委、省政府持续将“信用吉林”建设作为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工程和推进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支撑,已基本建成公共信用指标体系、公共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体系三大社会信用核心体系。实际上,社会如果缺乏诚信,人与人之间必然矛盾丛生,甚至会陷入严重的社会危机。新时代新要求,需要加大社会诚信的培育力度,为守信者创新创业创造便利条件,在提供公共服务时给予优惠或优先安排,从而更好夯实诚信之基,稳步推进信用建设,激发社会文明活力。

信用体系建设需司法公信筑基石。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独特作用,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最后地位、最终裁决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要公正无私、激浊扬清。近年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新时代吉林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吉林要继续用好司法公信的基石作用,以司法诚信解决个案纠纷进而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预期,通过明晰权利义务关系褒奖人们诚实守信的行为,坚决打击各种不诚信的行为,使“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更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吉林在信用体系建设道路上不断探索,“让诚信成为吉林的靓丽名片”正在成为现实。


★方案

白城市创建全国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确保我市成功创建全国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指标(2022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生态强市、“一城三区”战略,进一步构建信用制度支撑、信用基础保障、信用环境促进、信用服务提升体系,不断规范信用制度,完善信用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和应用,全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创建工作,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白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信用示范城市评审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原则,严格对标对表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任务标准,以信用信息应用为抓手,以平台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支撑,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社会诚信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安全便捷的金融环境,努力实现组织机构健全有力、制度标准合理规范、信用平台基本完善、惩戒制度联动有序、信用市场规范发展、信用理念深入人心。到2022年9月底,全面达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评审指标要求,成功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加快建设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白城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8月初至8月中旬)。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指标(2022年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召开专题部署会议,进一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诚信文化建设、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及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建共享、落实信用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工作保障和推进落实举措等主要内容,各责任部门认真自查梳理,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适时召开推进会,听取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审核申报阶段(2022年9月中旬至9月底)。各责任部门对照责任分工,逐项整理举证资料,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要求,形成创建申报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程序报请国家评审。

(四)整改提高阶段(2022年10月至11月)。根据评审反馈情况进行针对性整改,严格对照示范城考核验收标准,以更高要求、更严标准、更实举措逐条逐项对照整改,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全力以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验收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白城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主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汇总、统筹调度、督促落实、材料报送等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设立专班、指定专人,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任务分工清单,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按照评审指标要求,梳理汇总形成评审材料。持续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纠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信易贷”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督查指挥中心会同市信用办成立创城督查专班,对工作明显滞后推动不力的,跟踪问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创城评估成绩受严重影响的,严肃问责。

(四)打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创建工作中,增强公众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知晓度、关注度、参与度、满意度,营造全民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条例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管理,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依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服务。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管理等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标识。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纳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拟纳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项目应当征求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制定、更新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县(市、区)制定、更新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编制的本部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本系统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共享。

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在线监管等平台、系统应当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信用主体在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按照合法、客观、必要和自愿的原则,依法记录会员企业、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本人采集、归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归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除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外,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信息。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范围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进行披露。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并建立查询日志。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

查询信用主体依授权查询的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依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明确激励措施、激励内容、激励对象、实施主体等内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认定相关领域守信激励对象。

对拟认定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激励对象。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对核实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

(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评优评先等活动中推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拟纳入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项目应当征求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制定、更新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明确惩戒措施、惩戒内容、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县(市、区)制定、更新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规定,认定相关领域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对拟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书面告知其实施失信惩戒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对核实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擅自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或者超出法定惩戒标准加重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拓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文件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仅在本地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应当由本地地方性法规规定。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定单位在作出认定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书面告知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认定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单位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单位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第二十六条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的同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下列事项的管理中,应当将相关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一)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

(二)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国有土地出让等经济社会管理活动;

(四)其他需要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依据组织章程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时,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第三十二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记载或者披露的社会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异议申请:

(一)社会信用信息记载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

(四)不符合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失信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异议标记,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异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取消异议标记,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对存在异议的社会信用信息或者依据存在异议的社会信用信息作出的信用报告,应当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认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记载或者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已共享到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更正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受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信用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信息归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并将修复情况书面告知信用主体。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以及保密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舆情监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四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和独立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在境内采集的信用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境内进行。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用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鼓励在重点行业管理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信用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信用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授权,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第四十三条 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信用服务领域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的制定,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档案,记录政务履约、守信承诺,以及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信用承诺主体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推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行业(领域)应当结合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模范评选和诚信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根据履职需要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的;

(二)违法获取、传播、出售和利用信用信息的;

(三)篡改、虚构、泄露、毁损信用信息的;

(四)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

(六)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职责的;

(七)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的;

(二)违法获取、传播、出售和利用信用信息的;

(三)篡改、虚构、泄露、毁损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

(五)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

(六)将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服务的;

(七)拒绝、阻碍业务管理部门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八)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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