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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第6期】宁波市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

2022-04-21| 来源:北辰遴选·夏天老师

一、背景链接

4月11日,全市信访工作座谈会举行。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彭佳学强调,要深入学习领悟习**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坚决打好化解社会矛盾主动仗,确保大局和谐稳定。


二、深度解读

★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按照党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报请党中央审议。2022年1月24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4月7日,《条例》向社会公开,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第一,《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台《条例》,坚持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于提高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第二,《条例》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通道,对于推动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三,《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对于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着力化解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共6章50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明确了信访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明确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健全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条例》对信访工作的定位

《条例》明确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三个重要”的定位遵循了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体现了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担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

★省市领导要求

1.2月9日,全省信访局长视频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总结2021年信访工作,分析当前信访形势,安排部署2022年主要任务。省委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王忠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1年,全省信访系统以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及全国信访局长视频会议精神,聚焦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统筹实施“六大建设”,着力构建了更高水平的信访生态。

会议指出,2022年,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大事多、喜事多、要事多。全省信访系统要更加全面深入地学习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把“人民至上”贯穿各项工作始终,聚焦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信访工作担当,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信访工作会议和全国信访局长会议精神,紧紧抓住信访工作现代化这一突破口,加快推动信访工作系统重塑、迭代升级、示范引领,以做好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杭州亚运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为主线,以“一图一指数”为工作载体,开展省无信访积案县(市、区)、信访工作现代化示范县(市、区)创建和《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构建形成“五大机制”,全面实施“六大行动”,全力构建更高水平的信访生态。一是坚持以完善重大信访问题清单管理机制为抓手,进一步深化“党建+信访”工作体系,使“党建+信访”工作体系成为具有浙江辨识度的金名片。二是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加快打造“民呼我为”工作体系,把民呼我为工作体系打造为我省信访工作的金字招牌工程。三是坚持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着力点,进一步树立法治是最好信访生态的工作导向。四是坚持以重复信访专项治理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护航重要活动圆满平稳,确保高质量完成重复信访治理和信访积案化解专项工作任务,高要求开展信访督查问责,高标准抓好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五是坚持以源头治理为核心,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加快打造矛盾纠纷全量掌握、调解资源全面整合、调解机制更加完善、协同应用更为高效、矛盾风险闭环处置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新样板。六是坚持以信访工作现代化示范县创建为契机,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专业化水平。

2.4月6日,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推动条例在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到位。省委书记袁家军主持会议并讲话。袁家军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认识信访工作是掌握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深刻认识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深刻认识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断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袁家军指出,中央制定出台《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坚持和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要求、理顺了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为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更加有力地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全面领导,更加充分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系统地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加有效地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意义十分重要。

袁家军强调,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把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作为重要任务,紧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紧盯信访工作和队伍建设短板弱项,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信访工作现代化示范县”创建活动为抓手,以信访“一图一指数”为工作载体,推动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源头预防更加高效、解决问题更加及时、信访业务更加规范、防范风险更加精准、信访生态更加优化,加快实现信访工作现代化,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袁家军强调,要持续深化大信访工作格局,加快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切实形成信访问题共治局面。要持续深化信访积案化解清零,加大力度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加强政策关联性信访矛盾研究,形成共性问题处理方案,推动整体面上成批解决问题。要持续深化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的产生,推动更多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要持续深化信访领域数字化改革,迭代升级重大信访问题清单、“一图一指数”等应用,探索建设信访数智“大脑”,探索构建信访工作成效、问题复盘和责任溯源的量化评价指标。要持续深化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信访系统红色根脉强基工程,推动信访干部在大战大考中锤炼摔打、提升能力。

3.4月11日,召开宁波市信访工作座谈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彭佳学强调,要深入学习领悟习**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坚决打好化解社会矛盾主动仗,确保大局和谐稳定。

彭佳学指出,今年是大事喜事要事多的一年,做好今年信访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要以平安护航党的二十大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认清信访形势,紧盯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控增量、减存量、防变量、提质量,全力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要聚焦积案化解,狠抓“动态清零”。把积案化解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把“化矛盾”与“解心结”统一起来,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应化尽化。要聚焦基层基础,狠抓“治本控源”。结合开展“基层治理提升年”,完善基层信访工作体系,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注重“治未病”、严防“初转重”、深化“大整转”,切实把矛盾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处置在基层。要聚焦提能提效,狠抓“数智信访”。纵深推进数字化改革,以“浙里·甬情通”建设为主载体,提升预测预警能力、访情研判能力、网电信访办理能力,打造具有宁波辨识度的“数智信访”体系,推动信访工作从各自为政向系统治理、从按时办结向事项办好、从经验决策向数智驱动转变。


三、实战应用

例题1: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请你结合宁波实际,就抓好《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对策建议。要求:措施合理,可操作性强,300字左右。

【参考作答】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形成健全完备、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做好《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和督导,深入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强化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持人民至上,主动担当作为,以贯彻实施《条例》为统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例题2:近日,宁波市信访局拟组织召开积案化解清零行动交流会,请你结合材料,起草一份海曙区化解信访积案的经验材料,供领导参阅。要求:格式规范,逻辑清晰,内容简明,600字左右。

【参考作答】

海曙区建立信访事项联合督导督办机制促积案化解

为有效加快化解信访积案,确保海曙区积案化解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顺利推进,海曙区开展常态化联合督查督导,点对点、面对面帮助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目前,截止4月2日,海曙区共收到省信访积案化解清零行动交办的109件信访积案,目前已化解96件,化解率88.07%,第二批国重、省重件已化解85件。

一是高位推动,专班统筹联动运作。海曙区建立“信访积案化解”专班,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罗仙兵任专班主任,统筹、协调、跟踪、督办积案化解工作,并成立由区委组织部部长为组长的督查考核组。专班通过每周会商、下沉督导、部门协作等方式打通积案化解的堵点难点,以点对点发送《信访风险提醒函》形式,一竿子到底通报至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对信访积案化解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办、约谈。

二是联合督导,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由区委出台《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专项督查方案》,区委区政府聘任8位督查专员,截止目前分2组赴镇(乡)街道、区属相关单位开展现场督查5次,对推进进度滞后的相关单位,每周由区委副书记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目前已约谈镇乡(街道)及部门主要负责人10余次。

三是编写专报,定期通报化解进度。对信访积案化解情况建立周晾晒制度,截止目前已编辑发布《海曙积案化解周报》专刊11期,每周对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积案化解件数、化解率等指标进行通报。


四、高分框架

★策论文框架

框架1

争当新时代“信访工作”好干部

信访工作旨在为民。

信访工作重在本领。

信访工作成在实干。

框架2

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解决问题要突出“精准化”。

回应诉求要突出“高效化”。

机制建立要突出“长效化”。

★议论文框架

框架1

把来访群众当家人

以心换心,做信访群众的贴心人。

革故鼎新,做信访数改的先行者。

尽忠职守,做为党分忧的好干部。

框架2

“控、清、解”推动“党建+信访”落实见效

党建引领,坚持“队伍建设”为先,控信访“源头”。

党建引领,聚焦“矛盾化解”为要,清信访“存量”。

党建引领,把握“机制完善”为本,解信访“新题”。

框架3

以“工匠之心”打造信访工作“永久牌”

以认真细致的“工匠心”,练好“引线绣花”的永久功夫。

以精益求精的“工匠心”,练好“锻铁打器”的永久功夫。

以融入实践的“工匠心”,练好“把脉问诊”的永久功夫。


★经验材料框架

框架1

聚民心 护稳定 促发展 慈溪市积极打造人民满意的信访窗口

一是把源头治访作为工作突破口。

二是把压实责任作为工作主抓手。

三是把矛调中心作为工作终点站。

框架2

镇海区信访局开展“治重访化积案”专项工作

推动“三为”专题实践活动落地见效

一是坚持实现清仓见底。

二是坚持推动破难攻坚。

三是坚持破解难点堵点。

框架3

宁海县信访局开展三落实举措 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

一是建立“党建+信访”工作体系,落实属地责任。

二是建立“三督+信访”工作机制,落实督查质效。

三是建立“带案+信访”工作原则,落实化解成效。

★简报框架

慈溪市信访局开展“担当作为比作风、争先进位赛业绩”活动

一是信访制度建立完善。

二是重点工作紧扣节点。

三是攻坚报表动态亮晒。

★讲话稿框架

框架1

在全市信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要把牢主线,为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要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信访积案化解工作。

三要抓住契机,着力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建设。

四要创新载体,致力推动信访工作转型变革、系统重塑。

框架2

在全区信访积案化解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一要强化“一失万无”的底线意识。

二要强化“一鼓作气”的攻坚意识。

三要强化“一以贯之”的责任意识。

框架2

在全区委信访工作专题会议上的讲话

第一,要切实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分类施策。

第二,要落实领导包案,明确责任、带头化解。

第三,要紧盯化解指标,制定计划、倒排时间。


五、必备金句

1.要做到问题解决、原因查明、责任追究“三个同步”和案件包联、矛盾化解、主体责任“三个全覆盖”,把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2.信访工作是掌握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

3.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4.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扎实有效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过程。

5.深入开展“五千”行动,即听“千言万语”,畅信访渠道;跑“千家万户”,研社情民意;想“千方百计”,寻化解之策;历“千辛万苦”,求事心双解;送“千里鹅毛”,解急难愁盼。

6.将信访工作作为“安民”工程,聚民心、护稳定、促发展。


六、范文赏析

★策论文

争当新时代“信访工作”好干部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宁波市广大信访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练就过硬本领,敢于真抓实干,争当新时代“信访工作”好干部,高质量推进宁波信访工作现代化水平。

信访工作旨在为民。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法宝。人民信访工作,对象是“人民”,关键在“为民”。一要坚持站稳人民立场,始终将“人民”在心中置顶,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信访工作的落脚点,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群众信访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我们就重点抓什么、推进什么。二要厚植为民情怀,带着对人民深厚的感情做好信访工作。真正将来访群众当作家人,将群众来信当作家书,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当作家事,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求”作为首要选择,将“群众路线”作为重大优势。三要坚决杜绝接访不热情、不用心,办理不积极、不上心,反馈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出现,从而真正将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里。

信访工作重在本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信访工作一头连着党心,一头连着民心,发挥着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作用。一方面要深学细悟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系列讲话精神,要对《信访工作条例》进行原原本本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践学,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准把握政策精神,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理论水平,要善学善思、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另一方面要坚持理论和工作实践相结合,要变“接访”为“下访”,深入实际解决问题,主动到信访问题多的征地拆迁主战场去多捧几个“烫手山芋”,积极到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保护最前沿去多做几回“热锅蚂蚁”,在一次次处理信访问题实践中练就过硬本领。

信访工作成在实干。比“解释”更重要的是“解决”。人民信访工作落脚点是“解决”,而不仅仅是“解释”,要坚持效率和质量并重。一方面要真抓实干,出实招、出硬招、求实效,不打“太极拳”,不敷衍群众,收到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后,一定要耐心收集问题,可以马上办理的要立刻解决,绝不拖沓,不能立刻解决的,要细心解释,给出具体原因和办理的时间,确保“事事有回复,件件有回音”。另一方面要早排查、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以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努力让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并注重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以防止“解决一个问题,留下十个遗憾”,从而真正将信访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密切联系群众的“关键桥梁”,连通民心的“核心纽带”,可以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群众诉求、体察群众疾苦,意义重大。要对照市党代会提出的总体目标,对标省委信访工作会议的任务要求,加大信访工作改革创新力度,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坚强保障。


★策论文

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信访工作是对接民事的“桥梁”,是连通民心的“纽带”,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实践的全过程中,结合学习贯彻市党代会精神和市两会精神,认真谋划当前宁波市信访工作,突出“精准化”“高效化”“长效化”,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

解决问题要突出“精准化”。访工作是“民生工程”,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厚植“民生为大”的深厚情怀,心向着百姓、眼跟着百姓。一方面要把问题的解决放在第一位,要把群众满意作为开展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在工作实践中强化问题导向,在问题的摸底、溯源、研判和办理上下足功夫,推动问题在现场一次性办结、推动矛盾在一线一次性化解。另一方面要从群众的角度理解群众,从群众的立场关怀群众,与民之所感同频共振,与民之所忧感同身受,坚持“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以民为师汲取民智、为民办事维护民利,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以贴心暖心的关怀、全心全意的付出服务群众,打出解决问题的“精准拳”。

回应诉求要突出“高效化”。问题办结率连着群众满意度,问题解决的成效如何连着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一方面要坚持查早查小、快查透查,推动问题在源头处理,于属地解决,将群众来信收集整理、分类分级,抵达现场详查快办、因人因事施策抓方,在力度上一抓到底,在速度上一马当先,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主动,在方法和方式上探索创新,在处理结果上及时反馈,让信访工作“通民心”“接地气”,以落实到位、化解有力释放为民服务的“温度”。另一方面要将信访内容与实际情况“对号入座”,以严谨务实、立行立做的态度研究问题、巩固成果,用实实在在的成效办好基层“千头万绪事”,也办好群众“牵肠挂肚事”,不断加大问题的化解力度,在“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中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回应群众的现实诉求。

机制建立要突出“长效化”。紧扣解决问题这一目标,在信访工作中要建立规范统一、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问题的解决落地见效。一要坚持从“源头”上发力,畅通群众信访的门路渠道、权益保障通道,完善接访方式,激发群众监督力量,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从受理研判到转送交办,从强化督办到推动落实,从信息共享到横纵联动,从主动下访到做好回访,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质效,做好信访的“后半篇文章”;二要纵深推进数字化改革,以“浙里·甬情通”建设为主载体,提升预测预警能力、访情研判能力、网电信访办理能力,打造具有宁波辨识度的“数智信访”体系,让群众的问题“项项被解决”,让群众的事情“事事有回音”。

迈上新的伟大征程,扛起新的历史使命,在信访工作上,我们也要强化担当、主动作为,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的服务态度践行使命责任与担当,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推动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为宁波市加快推进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贡献信访力量。


★议论文

以“工匠之心”打造信访工作“永久牌”

2022年是大事喜事要事多的一年,做好今年信访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宁波市各级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使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作风为抓手,发挥好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作用,立足本职岗位磨砺“工匠心”,练好“引线绣花”“锻铁打器”“把脉问诊”的永久功夫,以担当作为与履职尽责推进宁波信访工作现代化水平。

以认真细致的“工匠心”,练好“引线绣花”的永久功夫。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着眼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科学统筹、谋划在先的思想意识,也需要在核实线索的全面性、问题的准确性、事件的完整性上下足“绣花功夫”。信访工作的办理过程来自事实的依据,手中的权力来自群众的信任,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实际,看清问题的“表与里”,看清矛盾的“源与流”,以系统的思维、全盘的观念对待日常的工作。既找准相互关系、内在联系,也找准本质特征和潜在规律,在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中广纳听闻、去伪求真,以细心打磨业务,在信访工作岗位上施展才干、播洒汗水,从而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提升为民工作成效。

以精益求精的“工匠心”,练好“锻铁打器”的永久功夫。在信访工作涉及的专业知识上,只有踏实学、认真悟、善于思,坚持边看边学、边查边记、边干边悟,才能将信访工作的知识装满“行囊”。在信访工作中,理论功夫不能少,知识扩容不能缺,只有主动学、积极学,强化理论知识、专业内容、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自觉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在学习上做到“有恒”,加强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力,以“滴水穿石”之功建造“学识高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树立正确的事业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在工作中出“铁拳”、办“铁案”、用“铁力”,以追求卓越的如磐信念去“锻铁打器”。

以融入实践的“工匠心”,练好“把脉问诊”的永久功夫。信访工作连着民心,以民情民意为“指向标”,要在实践中打磨自己,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回应群众的现实期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练好“把脉问诊”的功夫。在每一项工作面前,时刻强化使命担当,积极投身实践,深化运用能力本领,保持服务意识“时时在线”,为群众解开“心中结”、抚平“脑中忧”。只有下沉一线分析症结、走近群众了解情况,学深研透、汲取经验,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从一个细节到一个数据,从一次调查到一回走访,从一次谈话到一件小事,唯有用心用情、功在不舍,方能在工作实践的点滴积累中锤炼出过硬的能力本领,守护好群众的利益,提升案件的“办结率”,在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上再立新功。

群众利益无小事,信访问题看似平凡小事,但小事情连着大民生,宁波市各级党员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努力争先进位,为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贡献信访力量。

★经验材料

镇海区信访局开展“治重访化积案”专项工作

推动“三为”专题实践活动落地见效

镇海区信访局按照“三为”专题实践活动要求,以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治重访化积案”专项活动,以“事要解决”的实际成效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落地见效。

一是坚持实现清仓见底。对近五年发生的重复信访“大起底”排查,梳理155件,建立问题清单。对其中46件国家级重复信访、29件省级重复信访和9件农村建房类积案由区党政领导包案领办,其他案件分级、分类交办。截至目前国家级重复信访化解率86.96%,省级重复信访和农村建房类积案化解率均为100%。

二是坚持推动破难攻坚。坚持主官领办、分管督办,由区委书记带头领办10件“钉子案”,带动各级领导亲包实化,提高化解质量。区委分管领导带队,每半月一次到任务重的镇街和部门督导调研,逐案分析研判,按照“有解推定”原则会商化解路径,实行清单式管理,每周点对点讲评通报。截至目前区委书记所包10案已化解7件,蒋亚妹、钟方君等去京访“钉子案”实体化解,工作成效位居全市前列。

三是坚持破解难点堵点。建立“为民解难题”三服务清单,每名局领导联系督办2-3件积案,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局领导联系镇街、帮扶信访老户、跟踪问效等制度,发挥好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以钉钉子精神,一锤接着一锤锤,全力推动化解。比如,对延续五年以上的积案,指导办理单位专班专案经营,全要素建档、全过程管理,建立“三到位”台账,综合运用联调联办、信访听证、公开评议等方法,推动案结事了。


★经验材料

宁海县信访局开展三落实举措 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

宁海县信访局开展三落实举措,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在升华初心、践行使命中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是建立“党建+信访”工作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将“党政同责、属地部门同力、人人参与”的责任链条贯穿始终,压实党组织“一把手”责任。针对存量信访制定三级任务清单,以“县委书记包十大难案”为牵引,建立信访分级领导包案制度,重新明确工作责任、重新开展化解工作,逐案落实约谈、协调、督导要求,做到“两单两记录”要素齐全。按照“新官必厘旧账”理念,坚决克服因换届导致思想松动、等待观望、拖着不办等思想,确保每个案件始终有领导抓,严防责任真空、工作断档。8月份至今,共交办存量信访165件,化解100件,化解率60.6%。

二是建立“三督+信访”工作机制,落实督查质效。建立信访事项“督办、督战、督责”工作机制,按照信访发生等级,发放黄色、橙色、红色三色预警单,截止12月29日,共发放工作提示单20张,其中黄色预警单12张、橙色预警单2张、红色预警单4张。督促属地及事权单位根据预警等级及时介入,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使涉稳风险和越级访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信访生态得到进一步优化,信访工作实效得到进一步提升,重点信访事项化解进一步提速。

三是建立“带案+信访”工作原则,落实化解成效。班子成员分6个组,每周带案到联系的乡镇(街道)开展现场督办、跟踪研判、精准施策,按照“一个案件、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集中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下沉督办过程中,县信访局对事权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当场连线,属地、相关单位、责任科室共同协商,提出处置方案,为属地化解疑难件、多跨案件提供有力支撑。开展以来,共下沉238人次,交办件化解率达60.6%,完成市考核目标。


★工作动态

慈溪市信访局开展“担当作为比作风、争先进位赛业绩”活动

慈溪市信访局在统筹发展和安全、数字化跑道上,持续积极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依托“民呼我为”平台,主动把信访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于2022年初制定了“担当作为比作风、争先进位赛业绩”信访工作方案,在全年开展“担当作为比作风、争先进位赛业绩”活动。

一是信访制度建立完善。出台《慈溪市信访重点镇(街道)管理办法(试行)》和《慈溪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试行)》,发挥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优势,健全完善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整合部门和基层力量强化信访问题源头防治,切实打牢信访工作根基,更好地把信访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二是重点工作紧扣节点。开年以来的各级重点敏感期间,通过强化排查化解力度,强化人员稳控极度,强化应急劝返速度,春节走访慰问信访重点人员等举措,实现重点信访人员“零进京、零赴省、无扰序”目标,取得历年来最好成绩。治重化积工作实行“开年即决战,春节不打烊”,每周有简报,每期有批示,每天有推进。截止2月14日,交办全市信访积案171件,汇报办结117件,实际化解117件,实际化解率68.42%,为2月底前交办积案基本清零,5月底前全部清零,亚运会前再次清零打好基础。

三是攻坚报表动态亮晒。过设置信访总量降、越级走访少、积案化解好、基础业务强四个关键指数,并定期动态亮晒,进一步压实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用行动诠释担当作为比作风、争先进位赛业绩,实现全市信访渠道畅通便捷,信访事项办理规范,群众权益有效维护,信访事件应对有力,信访责任落实到位,信访生态持续向好。


★政务信息

镇海区信访系统开展“三大”专项行动

助力“三为”专题实践活动走深走实

近日,镇海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区信访系统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题实践活动中联动开展存量信访“大起底、大包干、大化解”专项行动,要求以“三大”专项行动实际成效助力“三为”活动走深走实,用“事要解决”检验活动成果,不断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一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大”专项行动共集中交办存量信访共51件,按照难易程度划分为三级问题清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级重点问题10件由区委书记包案领办,二级问题28件由区党政领导包案领办,三级问题13件由镇(街道)和部门主要领导包案。建立“主官领办”账本,以“区委书记包十案”为牵引,严格落实包约谈、包协调、包化解、包稳控、包处置“五包”责任,带动各级领导接访、批信、包案常态化,实打实化解存量信访难题。

二是实行精准分类施策。按照普通信访、涉纪信访和涉法涉诉信访三个类别,厘清诉求有理、诉求过高或无理、政策类问题三个类型,分类拟定诉求解决或部分解决、疏导救助、程序终结、依法处置四个化解方向,突出“穷尽手段息访一批、程序终结退出一批、疏导帮扶感化一批、依法处理震慑一批、后续管理稳定一批”五个一批化解路径,实施精准推进。

三是落实五个重新攻坚。照“正本清源、推倒重来”原则,对每件问题重新明确责任、重新接待群众、重新梳理情况、重新制定解决方案、重新开展化解工作,点对点、面对面开展工作,扎扎实实解剖“麻雀”,推动实体化解,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是实施分时递进推动。分为启动推进、强力攻坚、巩固深化三个阶段递进推动,力争今年年底前存量信访化解30%以上,明年6月底前化解70%以上,党的二十大前化解90%以上,实现“重复访基本清零、初次赴省去京访基本清零,越级访持续下降、重点人员数持续下降,主要指标位居前列”的“两清零两下降一领先”目标,带动全区信访形势实现整体性、根本性好转。


★法定公文—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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