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全会、自治州十一届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建立来自基层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优化自治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州州级机关人事调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自治州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面向县(市)及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全额事业单位择优选调165名工作人员。
一、选调范围及对象
克州县(市)及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有考生只能报考同一职务职级(等级)相应层级的职位。
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可相互转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报考事业单位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事业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职位。
二、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表里如一;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具有择优选调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以放宽2岁;
(七)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八)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公务员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县、乡机关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5年(含试用期),并已登记备案;事业人员按照规定约定服务期执行。
(十)不得参加择优选调的情形: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