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持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为建设“一城三区”、推动矿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障,经区委研究决定,开展体制内人才回流工作,引进有意愿来矿区工作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到我区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次人才回流面向在矿区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通过参加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被正式录(聘)用的人员。回流对象为省内其它地市(县、区)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以及矿区以外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第一学历原则上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中级职称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可放宽至中专学历。
(三)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1986年10月8日以后出生),急需紧缺人才、硕士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以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0周岁(1981年10月8日以后出生)。
(四)进入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具备公务员(参公人员)身份,且已登记备案。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
1.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