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提高司法办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为太原市法院系统选调17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
选调对象为太原市法院系统以外的,已进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选调计划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职位10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职位2名,清徐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职位5名。
三、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3.报考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须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代码0301)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清徐县人民法院的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相应学位。
法学类专业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80年3月以后出生)。
6.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法律工作经历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者地方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等工作,律师、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重点法治工作等。
7.公务员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法检系统)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应为合格等次。
8.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审判(检察)业务专家的,学历、年龄等条件可以放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