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预测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请结合实际,起草一份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准确全面,格式规范,1500字左右。
范文赏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全面构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点领域
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为基础,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为重点,大力推进内蒙古生态保护和修复。
(一)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大兴安岭森林、呼伦贝尔草甸草原等重点地区和重要的土壤碳汇基地,实施国土绿化、森林抚育经营、退化沙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鼓励开发碳汇项目。
(二)沙化土地治理修复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浑善达克、乌珠穆沁、科尔沁等重要沙地和重要风沙源区、库布齐—毛乌素沙漠沙化地、贺兰山西麓等重点区域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筑牢绿色屏障,改善沙区生态状况。
(三)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黄河流域内蒙古段、大兴安岭嫩江上游水源地等重点湖泊与湿地生态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实施退牧还湿、退养还滩、湖泊与退化湿地修复等,加强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二、完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管理机制
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引导和激励机制,规范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保障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项目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库,按年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及时更新完善。
(五)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关事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方案时,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任务目标或核心指标、工程措施、投资概算等主要内容。
(六)公开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三、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关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七)实行差别化用地保障政策。各地区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用地结构、布局和时序。
(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各地区充分使用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在实施中腾退的规划规模、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指标。
(九)创新林木管理机制。各地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可在项目区内利用不超过总修复面积1%的修复面积作为生态产业用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建立协调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十一)强化示范引领。各地区要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试点示范工程。要充分发挥央企、国企等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鼓励本土企业的积极参与。
(十二)加强监管服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完善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验收制及后期管护等管理制度,严禁以生态修复之名行违法采矿占地之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