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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第40期】开放合作·绿色发展

2022-08-18| 来源:北辰遴选・初尘老师

一、背景链接

7月17日至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率检查组来青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

7月22日上午,以“开放合作·绿色发展”为主题的第23届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第二届中国(青海)国际生态博览会在西宁隆重开幕。

7月23日,“与江源和谐共生”2022青海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论坛在西宁举办。


二、深度解读

(一)中央精神

1.重要地位

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

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

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

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

2.重要意义

表述1: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表述2: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他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生态文明建设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民意所在民心所向。生态文明建设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3.重要举措

习**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一是要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

二是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

三是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四是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习**强调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我们这代人的努力。

(二)省级贯彻

1.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

(1)取得成绩

五年来,产业“四地”建设步伐加快,盐湖资源综合开发有力推进,钾肥等产品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资源安全作出重要贡献;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成效明显,清洁能源装机占比持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旅游正逐步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山宗水源净土、地球第三极品牌形象更加彰显;建成全国面积最大的绿色有机畜牧业生产基地,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持续提升。

五年来,我们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生态文明建设交出新答卷。坚决扛起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启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制度体系创新取得新突破,探索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正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全面完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中华水塔”和地球第三极保护行动,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治理,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可可西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首届国家公园论坛以习**总书记重要贺信为根本遵循发布“西宁共识”,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形成重要成果。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效显著,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河流国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达到100%,均在全国领先。区域生态功能不断优化,水源涵养地作用更加凸显,湿地面积稳居全国首位,国土绿化新增林地面积1800多万亩,高寒草地修复成效突出,高原生物种质资源稳定保有。今天的青海,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向世人呈现出一幅海晏河清、碧草连天、生机勃勃的大美画卷。

(2)奋斗目标

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的现代化新青海。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地区生产总值再上新台阶,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现本地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上迈出扎实步伐,产业“四地”成为经济发展主引擎,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能源转型上实现新突破,基础设施体系更趋完善,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取得新进展,具有青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更加宽广。

加快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系更加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更加优化,在实现碳达峰方面先行先试并取得积极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大美青海将为世人呈现越来越多的精彩。

(3)重大意义

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必须坚定地扛起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历史责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一切产业、经济活动都必须有利于促进生态良性发展,举全省之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

(4)对策措施

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现代产业体系。打造产业“四地”,是习**总书记为青海高质量发展指明的方向,是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行动路径。要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机制,全面落实“四地”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打好青海特色产业这张牌,提升产业能级,提高资源能源可持续供给能力,提升生态旅游业态品质,高起点培育千亿级绿色产业集群,把我们特有的资源禀赋更好转化为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以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主攻方向,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特色轻工等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壮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生态经济和数字经济。优化产业协同发展布局,推动地区间园区间协调发展,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全力服务产业发展,汇聚技术、人才、数据、资金等要素,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参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上走在前列。高标准建设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高标准创建青海湖国家公园,加强可可西里世界遗产地保护,做好昆仑山国家公园创建前期工作,构建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聚力打造具有高原特色和国家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地典范。建立健全国家公园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依法开展国家公园特许经营、自然资源经营管理、现代化社区建设试点,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形态。继续办好国家公园论坛,向世界展示中国国家公园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实践、丰硕成果。

统筹江河流域保护和发展。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扛牢源头责任,展现干流担当,保护生态、涵养水源,创造更多生态产品,守护一江清水向东流。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深度节水控水、环境综合整治,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着力维护天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一体化保护高原高寒地区独有生态系统,有序实行休养生息制度。深入研究保护和弘扬黄河文化,打造黄河上游生态文化旅游带。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升长江源头区生态服务功能。

扎实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落实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总体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加强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生态系统保护,构建“两屏三区”生态安全格局,争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保护修复,在生态治理上交出最优“成绩单”。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巩固提升行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保持关键物种和旗舰物种数量恢复性增长,呵护自然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健全落实国家生态综合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持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标准创建“洁净青海”,巩固提升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集中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务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抓好危废医废处理。完善全域环境问题发现和跟踪治理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青海清洁能源发展优势明显,生态固碳增汇潜力巨大,有责任、有基础、有能力为国家“双碳”目标作出贡献。要坚持供给端、消费端、固碳端协同发力,推动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稳步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有序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打造新型电力系统和零碳产业园,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园区行业先行先试,助力全国能源结构转型和降碳减排。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转化能力,充分发挥林草资源水库、粮库、钱库、碳库功能,积极参与国家碳交易市场建设,拓宽生态碳汇价值转化路径。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广泛倡导绿色、节约、环保理念,提升公众低碳意识。

2.2022青海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论坛

(1)取得成绩

习**总书记对青海生态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的重大指示。青海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推动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

青海着力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双丰收,并与世界各国积极分享绿色发展经验,共享绿色发展成果。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为世界树立了新典范,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全国对外友协愿同各国有识之士一道共同搭建更多交流平台、共同创造更多合作机会、共同建设清洁美丽世界。

青海省于2021年正式组建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一年多来,在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题活动,有力地宣传和展示了青海森林、草原、湿地、河湖的保护成效。

(2)匡勇要求

长期以来,青海认真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启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全力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江源和谐共生”契合绿色发展时代命题,回应绿色合作共同期待,凝聚绿色复苏强大合力。我们将举全省之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打造绿色品质生活典范。我们将与世界各国朋友并肩同行、携手合作,为人与自然永续发展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青海生态地位重要、生态责任重大,要始终牢记“国之大者”重大责任,用习**生态文明思想引领关注森林活动,广泛汇聚起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强大正能量。青海省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要紧扣省情实际,统筹谋划关注森林的各项重点工作,努力增强关注森林活动的实际效果。全省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优势,围绕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等重大课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为高质量推进关注森林活动凝聚良好共识。

3.第23届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第二届中国(青海)国际生态博览会

(1)取得成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两次亲临青海考察、两次参加全国人大青海代表团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青海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擘画了宏伟蓝图、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天的青海,转型发展导向更加鲜明、人与自然关系更加和谐、高质量发展前景更加广阔。青海具有独特的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地位重要、优势突出;清洁能源得天独厚、潜力巨大;文化旅游风光无限、前景可期;农畜产品绿色有机、市场光明。

(2)重要意义

习**总书记亲临青海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我们擘画了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的宏伟蓝图。青海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勾画了建设现代化新青海的施工图和任务书。我们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高质量创建国家公园示范省,聚力建设产业“四地”,走青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举办青洽会、生态博览会是青海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青海工作重大要求,立足青海、服务全国、面向国际,推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的具体举措。热忱期待与各方一道,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理念,共启兴产业、办实业、创事业的征程,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3)丁仲礼要求

希望青海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发挥自身优势,立足生态高地,打造产业“四地”,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走出适合青海实际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完成好习**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青海的光荣使命。希望与会各方积极借助两个展会平台,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西部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为未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组合资源要素,开发绿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创造机遇,在互信、互利、互动中,深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合作交流,共同谱写开放共赢新篇章。

(4)吴晓军要求

今天的青海正沿着习**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和擘画的蓝图前进,迈上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青海的新征程。我们将以此次青洽会、生态博览会为契机,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姿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与各方加强交流合作,持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扎实推进产业“四地”建设,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新体系,努力在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成效,共建生态文明,共享发展成果,共创美好未来。

4.第23届青洽会、第二届生态博览会主旨论坛暨重大合作项目集中签约仪式

(1)取得成绩及重要意义

近年来,青海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着高原生态环境,特别是青海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碳达峰的目标”意义重大,彰显了生态自信和责任担当,为建设“美丽中国”树立了鲜明的“风向标”。青海在生态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一个缩影,是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功写照。

(2)解振华要求

衷心希望青海进一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进一步书写好“开放合作·绿色发展”的大文章,为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真正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的生态文明高地。

5.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

(1)取得成绩

青海省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牢记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的殷殷嘱托,坚持生态保护优先,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进绿色发展,坚决扛起源头责任,建立健全法律贯彻实施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长江保护法有效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2)丁仲礼要求

长江保护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系千秋万代的工作。习**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我们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增强保护长江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长江生态保护方方面面的工作做细做实。源头地区生态环境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青海对保护好长江源头生态环境有重大责任,要深入研究和解决水土流失、草原退化等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好源头地区的原生态。要对标对表法律规定的“硬任务”,把握好长江保护法列明的重要制度和规定,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确保一江清水浩荡东流。

(3)吴晓军要求

我们将坚定不移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好检查组工作要求,推进长江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坚决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加快现代化新青海建设,在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中展现新担当,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上作出新贡献。


三、实战应用

问题1:

近期,青海省拟召开省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扩大)会议, 推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各项工作走深走实。假如你是省委办公厅工作人员,请结合材料和青海实际,为青海省委书记信长星起草一份讲话要点。300字以内,15分。要求:重点突出讲话内容,具有一定政治高度。

【参考作答】

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深化。全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坚定不移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重点任务要进一步聚焦。高标准创建国家公园示范省,高质量建设产业“四地”,高质效推进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高水平推动碳达峰先行先试,高站位整改生态环境问题。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在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补偿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等领域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编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制定专项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调度。


问题2:

青海省省长吴晓军拟于近期调研生态环保和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工作,并召开调研座谈会。请结合材料和青海实际,撰写吴晓军在座谈会上的讲话稿提纲。要求: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符合实际。800字以内,30分。

【参考作答】

在生态环保和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青海省省长  吴晓军

(2022年8月2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探索生态环保和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工作新思路。刚才各位专家学者都说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意见,我觉得很好,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是要在推进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上再深入。巩固试点成果,创新运行机制,高质量建设好三江源国家公园,加力建设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精心筹办第二届国家公园论坛,切实构建起符合国家要求、具有青海特点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是要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上再统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统筹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序实行休养生息制度,办好生态环境宣传活动。

三是要在推进“双碳”工作上再强化。坚持供给端、消费端、固碳端协同发力,强化源头把控,提升碳汇能力,倡导绿色行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标准创建“洁净青海”,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促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为国家“双碳”目标作出贡献。

四是要在推进问题整改上再压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完善全域环境问题发现和跟踪治理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集中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五是要在推进生态价值转化上再加力。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方向,深化“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示范试点建设,围绕产业发展、生态惠民抓好转化,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不断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惠民。

同志们,青海的生态关乎国家发展大局、关乎中华民族未来。让我们保持“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统筹兼顾强底色,突出优势树品牌,服务大局作贡献,以实际行动不断厚植现代化绿色底蕴。


问题3:

2021年,在厅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厅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拟对2021年系统内的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通报。请结合材料和青海实际,撰写这份通报。要求: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符合实际。700字左右,30分。

【参考作答】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表彰2021年度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2021年,在厅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厅系统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习**总书记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殷切嘱托和重大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全方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举措,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了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忠诚担当、拼搏奉献的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激发干劲,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对安世远等18名优秀公务员、李飞等20名先进工作者、聂学敏等3名脱贫攻坚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干部职工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厅系统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个人为榜样,崇尚先进、见贤思齐,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学思践悟习**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特别是习**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和来青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记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站在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和全局高度,紧紧围绕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关于把青藏高原打造成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决策部署,树立主动担当的责任意识,践行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1年度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2 日


四、高分框架

★大作文框架:

推动绿色发展 打造特色产业增长极

坚持高位推动,不断健全体制机制。

坚持产业牵动,不断激活内生动力。

坚持示范带动,不断深化生态创建。

坚持高压撬动,不断推动污染治理。


生态兴则文明兴

还旧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找新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建制度,构建生态红线保障。

树新风,积极培育生态文化。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建设美丽青海,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建设美丽青海,必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建设美丽青海,必须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吹响生态文明号角

尊重自然,维护生态文明,迫切在于解决突出矛盾。

顺应自然,建设生态文明,根本在于转变发展模式。

保护自然,巩固生态文明,迫切在于升级生活理念。


青海省掀起生态文明建设新浪潮

创新生态机制,激发生态文明新活力。

壮大生态经济,培育特色发展新动能。

突出生态抓手,打造河长制度新升级。


下好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先手棋”

加强山林保护,让山林更绿。

加强水源保护,让水质更优。

加强大气保护,让空气更净。

加强环境治理,让城乡更美。


用好组工画笔 绘好“生态长卷”

把稳思想之舵,筑牢信仰之基,绘出空气常新。

紧绷作风之弦,筑实堡垒之基,绘出青山常在。

善用选任之法,筑强队伍之基,绘出绿水长流。


向绿而行建设美丽青海

守牢“绿色底线”。

培育“绿色动能”。

共享“绿色福利”。


担当青海责任 筑牢生态屏障

全方位保护三江源。

“绿色+”为产业赋能。

聚力提升城市品质。



★讲话稿框架

立足“四大方面” 建设生态强省

一、以生态环境修复为重点,做好“三个深入”,持续抓好长江大保护,加快生态强省建设

一是深化开展三江源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

二是深化构建三江源安全格局工作,统筹发展与生态安全。

三是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擦亮青海生态名片。

二、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中心,打好“三大保卫战”,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继续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是继续打好碧水保卫战。

三是继续打好净土保卫战。

三、以降碳为总抓手,促进“三个转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全面转型

一是促进源头防控的转变。

二是促进结构调整的转变。

三是促进污染减排的转变。

四、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为目标,提供“三个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保障。

二是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要素服务保障。

三是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相关供给和服务保障。


五、必背金句

1.青海的生态关乎国家发展大局、关乎中华民族未来。莽莽昆仑、浩浩江源滋养华夏神州生生不息,我们要用心守护好这片高天厚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青海的优势和骄傲!

2.青海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了,水中的鱼儿、天上的鸟儿、草原森林里自由自在的野生动物种群更多了,大美青海越来越美,这些都是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生动写照。

3.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心怀“国之大者”,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坚定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4.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能源与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紧密相连。

5.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6.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

7.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

8.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9.发展经济不能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是舍弃经济发展而缘木求鱼。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10.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六、范文赏析

★大作文:署名文章

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    坚决扛起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

青海省委书记 信长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形成了习**生态文明思想,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这种变化在作为“中华水塔”“地球第三极”的青海尤为明显,是习**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习**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青海生态文明建设,多次亲临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我们牢记习**总书记嘱托,举全省之力坚决扛起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瞄准把青藏高原打造成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目标,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中华水塔”和“地球第三极”保护行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全力推进,取得来之不易的明显成效,成为向世界展示美丽中国建设、中国国家公园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丰硕成果的重要窗口。

高质量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

习**总书记指示我们,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上走在前头,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青海的优势和骄傲。我们深刻认识到,建设国家公园是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要步骤,是生态文明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按照党中央部署,深入推进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从顶层设计、体制机制、资源保护、生态治理、公益管护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有效破解“九龙治水”难题,积累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举办首届国家公园论坛,习**总书记亲自发来贺信,为我们携手创造世界生态文明美好未来、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指明了前进方向。创新建立“一户一岗”生态管护公益岗位机制,在园区53个行政村成立村级生态保护专业协会,1.72万名农牧民放下牧鞭、持证上岗,人均年增收2.16万元,实现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双赢。携手组建中科院三江源国家公园研究院,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智力支持。颁布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等规范有效的地方管理制度。通过不懈努力,国家公园面积占到了全省自然保护地总面积的52.2%,初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新体系,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面向未来,我们将围绕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高标准建设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高标准创建青海湖国家公园,加强可可西里世界遗产地保护,做好昆仑山国家公园创建前期工作,构建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聚力打造具有高原特色和国家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地典范。建立健全国家公园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形态。

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

习**总书记指示我们,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是“中华水塔”生态保护的现实需要和重中之重,必须扛起源头责任、干流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扎扎实实开展“中华水塔”保护行动,制定出台水生态保护规划和“十四五”水安全保障政策措施,全面增强保水、增水、净水等核心生态功能。出台河长制湖长制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等,建立江河源守护人制度,建立健全维护水生态安全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河源区生态保护和谷盆地环境治理,因地制宜开展生态补水,有序实行休养生息制度,全力守护江河流域上游生态安全。加快推动引黄济宁、黄河干流防洪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引大济湟西干渠、北干二期等一批事关全局、支撑发展、保护生态的重大项目,初步形成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骨干水网。搭建流域、区域合作平台,建立联保联治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三江流域省份共建共享机制。通过不懈努力,青海每年向下游输送源头活水近千亿立方米,水源涵养地作用更加凸显,中华水塔更加丰沛坚固。

面向未来,我们将围绕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深度节水控水、环境综合整治,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两屏护水、三区联治、一群驱动、一廊融通”战略格局,着力维护天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一体化保护高原高寒地区独有生态系统。深入研究保护和弘扬黄河文化,打造黄河上游生态文化旅游带。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升长江源头区生态服务功能。

扎实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习**总书记强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我们深刻认识到,生态保护修复是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布局,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贯彻落实《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开展青藏两省区保护极地净土行动,加强人类活动迹地修复。制定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行动方案,加强雪山冰川、江源流域、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自然生态修复。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十三五”期间完成国土绿化2100多万亩。加快青藏高原第二次科考大数据平台、展示平台和科考基地建设,深化全球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影响研究。通过不懈努力,青海湿地面积稳居全国首位,蓝绿空间占比超过70%,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8%,藏羚羊从不足2万只增长到7万多只,普氏原羚从300多只恢复到2700多只,青海湖裸鲤数量比保护初期增长42倍,生态功能持续巩固。

面向未来,我们将围绕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落实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总体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加强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生态系统保护,构建“两屏三区”生态安全格局,争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保护修复,在生态治理上交出优异“成绩单”。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保持关键物种和旗舰物种数量恢复性增长,呵护自然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健全落实国家生态综合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持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习**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我们深刻认识到,良好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必须全力彻底抓好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以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扎实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标志性战役,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河流国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达到100%,土壤环境持续保持清洁稳定。认真细致做好中央两轮环保督察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警示反馈问题整改,持续开展“守护母亲河、推进大治理”专项行动。统筹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全面开展城乡垃圾治理行动,深化“无废城市”和全域无垃圾示范区创建,深入实施“厕所革命”三年行动,村庄清洁行动实现全覆盖。通过不懈努力,如今的青海,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呈现出一幅海晏河清、碧草连天、生机勃勃的大美画卷。

面向未来,我们将围绕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标准创建“洁净青海”,巩固提升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集中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务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健全完善全域环境问题发现和跟踪治理长效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习**总书记对青海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我们深刻认识到,青海清洁能源发展优势明显,生态固碳增汇潜力巨大,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作出青海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青海经济社会向绿色发展稳步转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改善,为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奠定了重要基础。青海拥有森林、草原、湿地、冻土、冰川等多种固碳资源,是巨大的碳汇盈余地。有关研究成果认为,森林碳汇潜力预估每年在3000万吨左右,天然草场面积超过6亿亩、植被碳库占比排在全国前列,湿地生态系统固碳总量全国第一,土壤生物碳储量达到267亿吨,青藏高原多年冻土区土壤有机碳储量达到1600亿吨,冰川碳固持功能十分突出,在抑制二氧化碳上升和全球变暖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青海具备极为可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潜力,清洁能源将在碳中和过程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面向未来,我们将围绕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坚持供给端、消费端、固碳端协同发力,推动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稳步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有序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着力打造新型电力系统和零碳产业园,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园区行业先行先试,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转化能力,充分发挥林草等资源水库、粮库、钱库、碳库功能,积极参与国家碳交易市场建设,拓宽生态碳汇价值转化路径。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广泛倡导绿色、节约、环保理念,提升公众低碳意识。

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既是我们的时代重任,也是我们的庄严承诺。我们将始终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守护好大美青海这片高天厚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青海贡献。


★大作文:策论文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发展

7月22日,以“开放合作·绿色发展”为主题,第23届青洽会、第二届生态博览会主旨论坛在西宁举办,就如何推进“两化”建设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从生态学角度,绿水青山是高质量的森林、草地、湿地、湖泊等自然生态系统的统称。生态系统提供丰富生态产品,生态产品具有巨大生态价值,生态价值可以带来经济效益。青海要深化“两化”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要不断增强保护性发展的自觉和主动。推动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发展,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具体抓手,是推动青海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要找好将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的着力点,务实推进国内外生态建设成果共享互鉴、生态产业融合发展、生态产品贸易融通、生态价值转化合作,并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生态产业模式。另一方面,要打造青海生态文明高地,需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创新发展模式和思路,将被动式保护性思维升级为绿色创新的主动式保护性发展思维。

要不断完善创新性发展的手段和机制。青海具有独特的盐湖资源、绿色农牧及旅游资源,如何基于这些生态资源来发展壮大优势产业、做优做强特色产业?这需要理念创新,探索出一条“政府规划引导、企业和社会积极参与、市场化运作、生态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同时还需要创新模式,在全国统一生态环境大市场的推动下,将青海省的生态资源、碳汇等形成有价资本,通过全国统一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生态保护—控源增汇—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

要不断优化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和动力。实现产业生态化,意味着人类生产、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要协调进行、可持续共存。要秉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要求,全面支持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议充分依托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通过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秸秆资源化利用、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效减少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依托青海丰富的水、光、风、热能资源禀赋,建设国家新型能源产业基地,探索多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新路径。此外,依托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恢复生态系统活力,挖掘草原、森林等固碳增汇潜力,加速实现碳源向碳汇的转变。

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地处“地球第三极”的青海,拥有富饶的生态资源,要把保护生态放在发展的首位,让绿色就成为贯穿青海发展的基础,共走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发展道路。


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  坚决扛起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

(注:本篇文章由上述信长星书记署名文章改编)

习**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青海生态文明建设,多次亲临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青海牢记习**总书记嘱托,举全省之力坚决扛起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让青海成为向世界展示美丽中国建设、中国国家公园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丰硕成果的重要窗口。

持之以恒打造国家公园示范省。习**总书记指示青海,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上走在前头,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青海的优势和骄傲。要从顶层设计、体制机制、资源保护、生态治理、公益管护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有益探索。要有效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创新建立“一户一岗”生态管护公益岗位机制,实现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双赢。要将围绕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高标准建设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高标准创建青海湖国家公园,加强可可西里世界遗产地保护,做好昆仑山国家公园创建前期工作,构建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聚力打造具有高原特色和国家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地典范。建立健全国家公园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形态。

坚定不移成为“中华水塔”守护人。习**总书记指示青海,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要将围绕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深度节水控水、环境综合整治,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两屏护水、三区联治、一群驱动、一廊融通”战略格局,着力维护天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一体化保护高原高寒地区独有生态系统。深入研究保护和弘扬黄河文化,打造黄河上游生态文化旅游带。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升长江源头区生态服务功能。

坚持不懈构建生态系统“防护堤”。习**总书记强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青海深刻认识到,生态保护修复是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要将围绕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落实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总体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加强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生态系统保护,构建“两屏三区”生态安全格局,争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保护修复,在生态治理上交出优异“成绩单”。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保持关键物种和旗舰物种数量恢复性增长,呵护自然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既是青海的时代重任,也是青海的庄严承诺。青海将始终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守护好大美青海这片高天厚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青海贡献。

(来源:由省委书记信长星署名文章改编)


★大作文:议论文

打造生态文明高地 铺展江源秀美长卷

青海作为青藏高原重要核心区域,是黄河、长江、澜沧江的发源地,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特殊而重要,生态责任重大而艰巨,肩负着全面筑牢国家生态安全根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

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全省上下围绕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纵深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更加清晰、举措更加扎实、成效更加明显,涵盖生态、生产、生活维度空间,辐射生态保护、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等各领域,一幅生态文明秀美长卷在青藏高原正徐徐铺开。

“国之大者”深入人心。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青海的生态安全地位、国土安全地位、资源能源安全地位显得更加重要。2021年6月,习**总书记考察青海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于青海,生态是立省之本、发展之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而三江源保护是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现如今,青海生态环境改善了,质量提升了,江源儿女无处不感受到绿水青山已经成为大美青海的靓丽颜值,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然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青海要以“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抓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的担当和行动,全力以赴推动各项工作。

生态安全屏障愈加坚固。作为全国第一个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推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的省份,青海持续优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实现突破性进展,三江源国家公园正式设立,成为了全国首批、排在首位、面积最大的国家公园。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是习**生态文明思想在青海大地上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青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再部署再落实,是对省情定位认识的再把握再提升,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再丰富再深化。青海作为青藏高原的核心区域,要坚决扛起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责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

“含绿量”“含金量”逐步提高。如今,产业“四地”建设在青海大地上起势前进,建设体现了本地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绿色产业体系正在加快构建。生态于青海,是底色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彰显了生态价值、履行了生态责任、挖掘了生态潜力,建设产业“四地”如火如荼,各行各业正在向绿而生、逐绿而行,找寻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公约数”,画好生态价值、责任、潜力的最大“同心圆”,向着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经济发展之路迈进。青海还将不断丰富旅游产品体系推出精品线路,红色游、乡村游、冰雪游、研学游、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正在崛起,青藏、青川、青新、青甘区域生态旅游大环线“吸睛也吸金”。

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是机遇更是挑战,是责任更显担当。锚定远景目标,相信青海必将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走出一条生态友好、绿色低碳、具有高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绿水青山将永远成为青海的优势和骄傲,造福人民、泽被子孙。


★事务性文书:讲话稿

在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总结会上的讲话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XXX

(2022年8月22日)

同志们: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重要原则,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将三年来改革工作总结如下:

一、肯定成绩,凝聚共识,改革发展卓有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进,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同联动,持续推动改革工作,有理有序逐步构建起符合青海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2019年6月,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任副组长,18个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8月,印发实施《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列为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全力推进。各市(州)也均成立了以党委或政府领导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地方改革实施方案,基本搭建起了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格局。

(二)把握改革要义,落实保障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自上而下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改革精神要义,始终坚持改革正确方向,压实主体责任、全力攻坚克难,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各项举措落地落实。在落实改革责任方面,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印发实施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厘清16家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设立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至2021年底,基本建成责任明确、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注重案件办理,发挥改革效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系统梳理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发现问题基础上,定期筛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访投诉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形成多批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清单,案例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21年底,我省案件总数达20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6件,签订磋商协议并司法确认案件9件,涉案赔偿金额共计270.94万元,正在进行损害鉴定评估的5件。在20起案件中,由生态破坏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4起(包括矿产开发造成环境损害的5起、非法采砂2起、天然草地破坏3起、天然林地破坏1起、非法捕杀野生动物3起),水污染类1起,大气污染类2起,土壤污染类3起。在鉴定评估方面,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损害鉴定的案件13起,由专家进行简易评估案件4 起,其他类3起(公益诉讼案)。

二、总结经验,持续深化,探索改革的示范性带动性

总结评估我省改革工作,主要经验做法有:

一是强化监督考核。为督促各地区积极开展工作,将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纳入对各市州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中,要求各市州每年必须完成2起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案件,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度,案件办理数量也明显增加。

二是探索替代性修复。我省西宁市涉及大气和水污染类的两起案件经磋商最终确定2家企业采取异地植树造林的方式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这是我省首次以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不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了一次有益探索,也为相关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上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三是处罚与赔偿并行。我省黄南州一起生活污水违反环评批复,未经收集直接外排案件,不仅按照《水污染防治法》予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经专家鉴定后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明确企业对污染的草场进行植被修复。

四是试行先鉴定后付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一般流程是先支付鉴定费用再出具评估报告,但赔偿义务人在费用审批上一般需要一定时间,容易造成证据灭失。对此,我省积极探索先鉴定后付费模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提前达成共识,共同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待鉴定结果出具并磋商完成后进行付费。同时,我省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赔偿权利部门可申请财政经费进行先行垫付,经磋商或诉讼追偿赔款后,再及时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案件办理顺利推进。

三、补齐短板,再接再厉,推动改革发展再上新台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力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等工作统筹考虑、一体推进。

一是继续提高改革工作的政治担当。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有关文件的学习,力求吃透精神,把握内涵要义,更好指导推动改革工作。

二是不断增强改革工作技术力量。继续择优培养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公开遴选生态环境损害相关领域专家,建立本土专家库,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鉴定路径,探索实施司法鉴定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三是持续深化改革举措落实。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加强督办,促进案件办理,以案例实践推动工作落实。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相衔接,把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不支付赔偿金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数量质量。实行案件清单化管理,拓宽案件来源,结合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稽查、信访投诉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清单,指导督促各地在案件办理上应赔尽赔,不断提升案件办理数量质量。

随着今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改革转入常规化业务工作,基层人员短缺和能力薄弱等问题将更加凸显,成为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结合我省改革工作实际,为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建议生态环境部给予地方更多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力量支持。


★事务性文书:经验材料

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

扎实推进木里矿区综合整治、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

自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总体要求,祁连山国家公园在不断巩固提升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生态保护、生态科研、生态文化”三大高地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森林草原以及水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高寒沼泽湿地呈逐年递增,水源涵养功能持续增强。

构建生态保护新格局。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沙龙滩管护站位于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野牛沟乡境内,这里平均海拔超过3700米,现有46名生态管护员。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内设有40个标准化管护站,管护人员共1265人,建成投运大数据中心、展陈中心、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生态科普馆、生态监测定位站,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达8000平方公里,智能化巡护终端系统规范使用,首次开展青藏高原东北部区域内陆河源头区水生态系统研究,生物多样性调查实现全覆盖。

组建首支智慧巡护队。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省管理局为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内40个管护站配备50台巡护无人机,首支取得无人机驾驶资格证书的120余人无人机管护队伍在祁连山国家公园正式建立。开启了“空中”巡护监测新模式,加速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要求,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省管理局已向辖区四县市管理分局、管护站配发54台巡护车辆、300辆巡护摩托、1192台巡护终端设备、120台卫星电话,构建了每个管护站标配1台巡护车辆,7辆巡护摩托,2台卫星电话,1台无人机,专职管护员人手一台巡护终端的标准化装备体系。

推动教育体系特色化。生态学校是祁连县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依托祁连山国家公园开展的一项生态文明教育实践。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来,青海省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世界地球日”“爱鸟周”等系列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助推祁连山国家公园“村两委+自然教育”模式。开设“室内授课+室外体验”现场教学活动,编写具有当地特色,反映祁连山自然和人文风貌的读本,开展野营、野外课堂、研学旅行、种植体验等特色实践活动,围绕生态建设和环保主题,采用多媒体手段,全景展现祁连山生态环境现状及动植物保护的监测情况……依托自然学校,围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祁连县探索丰富多彩的教学手段。


姓青名海 只此青绿——打造能源转型发展的“青海样本”

7月24日举行的“青绿之约”绿色电力成果发布暨绿色电力市场启动仪式,既是绿电行动的再一次创新探索,更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又一项生动实践。纵观青海大地,清洁能源遍地开花,从创新发展到共建共享,从民生福祉到生态保护……青海能源正从“风生水起”走向“风光无限”。

绿电实践:让低碳创新探索“小步快跑”。在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塔拉滩上,一排排泛着蓝光的光伏发电板鳞次栉比,一直绵延至天际线。光影斑驳,见证了青藏高原新能源产业崛起之路,折射出三江源头对绿色梦想的孜孜追求。清洁能源是青海的优势资源,也是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优势所在。截至7月底,青海电网总装机4342万千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3950万千瓦、占比90.97%,新能源装机2689万千瓦,占比61.9%,青海电网已成为全国清洁能源、新能源装机占比最高的省域电网。如今,青海省建成投运首个世界规模最大的21台50兆乏新能源分布式调相机群,释放新能源发电能力350万千瓦,建设海西、海南两个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两个基地开发总规模超过6000万千瓦,在城镇和农牧民聚居区,利用屋顶、厂矿企业建筑墙面等空间,分布式光伏电站也如雨后春笋般快速“生长”。

低碳生活:让绿色发展理念更加广阔。国网青海电力不断创新消纳手段,让“绿电”空间更加广阔。“绿电7月在青海”系列活动优化了三江源及海西地区蓄热式电锅炉与新能源发电直接交易方案,玛查理镇二片区蓄热式电锅炉与新能源发电直接交易的完成,为玛多震后取暖提供保障。此外,国网青海电力通过调整峰平谷时间段,将铁合金行业晚高峰51万千瓦负荷转移至白天,缓解了供需矛盾,有效促进了新能源消纳。从“绿电7日”到“绿电5周”,六年间青海电网持续探索实践,不断推动发展理念更迭、产业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向世人充分展示了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决心和能力。“双碳”目标背景下,国网青海电力坚决扛起促转型助“双碳”的使命责任,以“绿电”活动为抓手,全力推动大送端新型电力系统体系示范建设,助力青海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绿色发展:让生态文明之路“行则将至”。坚持绿色发展,唯有深入推进能源消费和能源供给革命,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结合青海电网“双高双峰”特性,充分利用水、风、光在月、日、时不同时间段上的互补特性,创新应用多能源电力系统互补协调调度与控制系统,实现不同时间段优化调度与实时控制功能的有效集成,提高全网供电保障水平和新能源消纳能力,增发新能源9000余万千瓦时。随着青海的552万千瓦时光伏电量通过德宝直流输送至四川,青海省和四川省完成了当日省间电力置换的第一次日间置换互济。而夜间,两省间的电力输送方向反转,四川的清洁水电通过德宝直流被反送到青海。自今年7月6日起,青海和四川两省电网基于两省最大负荷的时段差异,通过加强区域合作,以每日两次省间电力置换的创新举措,实现资源优势互补、电力余缺互济。


★事务性文书:方案(已删减)

第23届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

第二届中国(青海)国际

生态博览会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保护交流合作,着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合并举办第23届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青洽会)、第二届中国(青海)国际生态博览会(以下简称生态博览会)。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新模式贡献青海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大会主题

开放合作·绿色发展

三、时间、地点

时  间:2022年7月22日至7月24日(会期3天)。

地  点:青海国际会展中心。

四、主宾省(区)

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五、主要活动

(一)大会主要活动安排。(见附件1)

(二)云上“青洽会、生态博览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青海省商务厅配合。依托媒体平台,对展会重点活动进行网络现场直播,并实现线上“逛”展馆,为企业搭建对接平台,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鉴于疫情防控实际,可邀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展会活动,提升青洽会、生态博览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安排,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把握时间节点,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协调落实。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形成步调一致、对接顺畅、联动配合、信息互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执委会将不定期召开专题推进会议,全面协调推进展会各项工作。

(三)强化宣传报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和网络媒体、专业媒体的辐射功能,全方位、多视角、全过程、高密度组织宣传展会活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应急预案。根据任务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牵头做好展会疫情防控和安全保障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制定疫情防控、医疗、食品、治安、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专项服务保障应急预案或方案,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督排查,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确保万无一失。

(五)做好服务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扎实做好展会嘉宾、客商的接待工作,及时做好货代物流、住宿餐饮、通讯交通、旅游服务、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电力保障等服务工作,确保接待工作节俭务实、热情周到。

(六)细化经费支出。本着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原则,严格执行《青海省大型活动规划编制费预算支出控制标准(试行)》《青海省省直部门大型活动财政补助费预算支出控制标准(试行)》《青海生态(产业)博览会暨藏毯展资金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市场化合作,以企业赞助等形式筹资办展。

附件:1.大会活动具体安排

          2.展会执委会人员名单

         3.各单位职责分工和人员安排


★法定公文:函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第八批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推荐函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且经公示5天无异议,同意推荐青海省自然资源博物馆(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湖南岸保护站生态研学基地(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西宁野生动物园(西宁市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青海清洁能源利用展示馆(海西州文化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5家单位(名单附后)申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附件:推荐名单汇总表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3日

(联系人:XXX,联系方式:0971-xxxxxxx)


★法定公文: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举办2022年“我是生态环境讲解员”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宣传习**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广泛动员全社会运用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技成果,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计划7月中旬举办2022年“我是生态环境讲解员”活动半决赛和总决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此次活动是国家大力弘扬生态文明,深入发掘生态环境解说人才,打造生态环境科普宣传铁军,动员社会各界讲好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故事,传播生态环保正能量的有益探索,各单位要将此次活动作为发现人才、锻炼队伍的重要抓手和路径予以重视。

二、聚焦环保,挖掘题材。围绕减污降碳总要求,结合青海省地方特色和优势,聚焦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碳达峰与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核与辐射防护、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源地及湿地保护等群众普遍关心关切的话题,形成讲解选题和剧本。

三、踊跃参与,积极报名。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地区(含企业)、本部门有演讲、解说特长的同志,自行收集环保素材、编写高质量剧本,踊跃参加此次讲解员选拔活动。各单位需组织开展预选拔活动,并将推荐表(推荐表样式参照环办科财函〔2021〕232号文件指定的网站,推荐人数不多于3名)、录制解说视频光盘(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以及选题剧本(不超过5个),于2021年6月7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预赛活动(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选拔优秀生态环境讲解员代表我省参赛。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  XXX

省环境科学学会            XXX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25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开展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丰富大练兵活动内容,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水平,提升执法能力,夯实环境执法理论基础。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全省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时间

2021年8月30日上午9:00

二、竞赛地点

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大楼12楼会议室

三、参赛人员

8个市州生态环境局各选派一支参赛队伍,每支队伍由2名执法人员组成。

四、评委组成

厅组织人事处、法规与标准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同志各1名,组成现场专家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五、竞赛内容

主要包括党史理论、生态环境相关政策、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执法相关规章制度等。

六、竞赛方式

本次竞赛采用现场答题方式进行,题型分个人必答题、小组必答题、小组抢答题、风险题等四种类型。

七、竞赛流程

1.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余全盛致辞。

2.主持人介绍评委组成员及各参赛队伍。

3.主持人宣读竞赛规则,各参赛队试抢答器。

4.主持人宣布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知识竞赛活动开始,开始竞赛:按照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的顺序依次开展竞赛,每轮竞赛完毕后,宣读各队得分情况。

5.颁奖领奖。

八、相关要求

1.参赛选手必须遵守赛场纪律,不得携带任何与竞赛有关的资料进入赛场,手机一律关闭,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

2.主持人对选手答案正确性无法确定时,可请求评委组仲裁,参赛各队须服从仲裁结果。

3.现场观众必须遵守赛场纪律,不得喧哗,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手机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以确保赛场秩序。

附件:1.会议回执

          2.评委名单

          3.打分细则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18日


★法律法规:条例(注:与主题直接相关,故未删减)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岗位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员制度。聘用生态管护员应当签订协议书,对履行职责等事项作出约定。

生态管护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好生态环境日常巡查、保护、宣传等工作,及时报告、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出补充规定,也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规定,持续减少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拟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和国家公园等管理机构,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隐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六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优化行政执法职能,科学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产业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立健全长江、黄河、澜沧江和青海湖流域、柴达木、祁连山等区域协作机制,推行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者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三)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关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因工作不力或者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产业园区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接收、案件处理信息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和生态环境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在依法设立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划定的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区域,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进行重点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雪山、冰川、江河、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生态修复,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和祁连山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矿山开发的规定,加强对矿山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管,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时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不得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水资源,进一步改善水环境,维护江河湖泊及地下水的水生态功能,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十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采砂区、禁止采砂期。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确保土壤资源安全利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牧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和工作指南,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采取相应防范和整治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生态资源,推进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及时劝阻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建立完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不文明旅游行为档案。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编制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动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回收押金、发展公共交通、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等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五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温室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七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五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强化应急物资信息共享、资源调配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协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减轻损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五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病虫害绿色防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和进行农田灌溉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五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五十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生态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信息自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鼓励环境保护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参与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和实践,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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