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卫市委组织部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市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和名额
公开遴选职位为市直机关(单位)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职位(共计19个单位,26个名额),具体职位详见《2023年中卫市市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遴选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遴选范围
1.全市县(区)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全市县(区)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已进行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参公人员。
3.中央驻卫机关、自治区机关设在中卫市各县(区)及以下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公务员身份人员既可以报考公务员职位,也可以报考参公人员职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除可以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位外,还可以报考公务员职位。
(二)资格条件
1.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新录用公务员须在招录机关(单位)或与招录机关层级相同的机关(单位)累计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其中选调生须累计工作满3年(含试用期),起算时间为录用文件下发后到招录机关(单位)报到之日;
(3)通过调任、军队转业安置、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过渡等形式取得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的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为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登记时间;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5月4日以后出生),遴选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6)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遴选职位专业要求;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