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力量薄弱的实际问题, 建设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兴城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面向兴城市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遴选计划及人员范围
本次计划在兴城地区内遴选20名具有干部身份且在编在岗的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人员。
二、公开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组织纪律观念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政策研究、语言表达能力,工作现实表现良好;
2.具有与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养、专业知识水平,符合相应的学历、学位以及其他要求;
3.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遴选后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二)岗位条件
1.学历(学位)条件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要求
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3.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4.近三年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