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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热点精讲·第3期】吉林坚持以营商环境建设为突破口,掀起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作风狠抓落实热潮

2021-02-21| 来源:北辰遴选·文越老师

一、热点链接

2月18日,省委、省政府以视频形式召开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会议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营商环境建设为突破口,掀起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作风、狠抓落实热潮,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命题预测

1.结合吉林实际,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写一篇议论文(1200 字左右)。

2.吉林省决定召开一次“优化营商环境”座谈会,要求A市做经验交流发言,假如你是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结合上述材料,请你拟写一份市长在座谈会上的经验交流发言稿(1000字)。

3.吉林省召开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题培训会,你是省委办公厅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请列出举办培训会的工作思路(500字)。

4.国务院督察组赴T市进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假如你是督察组的工作人员,请你帮组长写一份督察反馈大会上的点评要点(600字)。

5.结合给定材料,归纳概括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500字)。

三、理论原点

★基本情况

习**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需要聚焦审批服务、创新创业、投资贸易、企业经营、市场公平、法治保障、社会服务、政商关系等领域,统筹推进制度创新、资源整合、流程再造。

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兼并工商、税务、社保等流程。推行“证照分离”改革,重点在“照后减证”上下功夫;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取消的,通过“多证合一”等方式优化服务。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便利化改革。

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制度,持续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进一步清理精简审批、核准等事项,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等方式,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及时动态修订评估技术导则,合理简化报告编制要求,缩短审批前评估耗时。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定标准、强监管,企业作承诺、守信用,最终实现“零审批”管理。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公平公正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用法治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工作。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产权和欺行霸市、商业贿赂、制假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坚决打破针对民间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性门槛,大力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不断缩减清单事项,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营造宽松有序的经营环境。全方位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我国依然大幅减税降费,特别是分步骤全面推开营改增,有效降低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未来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税制权威和公平。

★重要意义

第一,针对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发展瓶颈精准发力。清醒认识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和营商环境欠优、放管服改革滞后有千丝万缕联系。第二,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这是一个地方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软实力。第三,优化营商环境也是净化社会风气,打造法治国家的要求。

★对策措施

一是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现在市场主体反映比较突出的还是各种限制多、门槛高、审批繁,束缚了创业创新手脚。要对现有各层级的审批、各种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措施,进行系统梳理并形成清单,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是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质量。简政不可减责,放权不是放任。政府部门放权越多,监管责任越重、要求越高。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要把主要精力用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及时跟进监管,真正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三是服要服出便利、服出实惠。级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推进政务公开,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和监管也要体现服务理念。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四、地方实践

★基本情况

近年来,吉林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营商环境建设重要论述,2020年11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年2月18日,召开了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吉林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营商环境,像守护健康一样建设营商环境,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精神,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一系列有力举措,令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竞相迸发,白山松水间形成营商环境好、创新能力强、生态环境优、发展活力十足的振兴发展新局面。

★任务目标

一要凝聚共识、率先突破、打造优势,推动贯彻习**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重要论述走深走实走细,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营商环境,像守护健康一样建设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更足更强。二要对标先进、精准发力、综合施策,推进吉林营商环境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着力优化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创新创业,服务项目建设;着力优化政务环境,“放”的力度要大,“管”的效果要好,“服”的质量要优,真正向市场放权、给企业松绑、让群众便利;着力优化要素环境,充分保障企业资金、用地、用工、施工等方面需求;着力优化人才环境,更加注重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着力优化法治环境,健全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化法治吉林建设;着力优化开放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市场开放水平,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进一步畅通经济循环,补齐开放短板。三要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形成合力,建立“五级书记抓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以“五化”工作法推进落实,从严监督考核,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营商环境建设浓厚氛围。

★存在问题

吉林省这些年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特别是“放管服”改革下了很大功夫,取得很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营商环境与发达省份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仍有不小潜力。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政府职能持续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和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对策措施

一方面,坚持以营商环境建设为突破口,对标先进,确立更高目标,综合施策,建设长效机制,着眼体制顺、机制活、政策好、审批少、手续简、成本低、服务优、办事畅、效率高要求,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再突破,打造极具竞争力的投资发展环境。

另一方面,聚焦市场评价、企业感受,建立完善要素服务直达机制,做到领导带头服务,政策主动上门,让企业有感、市场有感、基层有感。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实行零容忍。要以项目建设检验营商环境改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保持投资增长良好势头,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五、素材积累

大作文框架:

落实“放管服” 托举“最大民生”

做好“放”的文章,打造就业稳岗“加速器”。

加大“管”的力度,抓牢配套政策“稳定器”。

提升“服”的质量,装好服务功能“助推器”。

深化“放管服”改革 要拿出实招硬招

要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放就要大刀阔斧地放。

要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管就要行之有效地管。

要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服就要全心全意地服。

以“谋、放、管、优”四字为重点 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

突出“谋”字为先,推进改革持续发力有效有序。

坚持“放”字当头,推进市场社会活力有效释放。

做好“管”字文章,推进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公正。

突出“优”字为重,推进政府服务效能全面提升。

把“放管服”改革推向纵深

大力简政放权,变“放得更多”为“放得有质”。

转变政府职能,变“单线运作”为“放管齐抓”。

创新管理理念,变“管得更多”为“管得更好”。

优化公共服务,变“各自为政”为“互联互通”。

完善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

准确界定政府角色。

积极转变思想观念。

完善绩效评估体系。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健全政府回应机制。

经验材料:

打造“跑改”升级版 提高群众满意度

聚焦全省一流,确保跑出“高度”。

聚焦关键掣肘,确保跑出“速度”。

聚焦群众需求,确保跑出“温度”。

聚焦制度倒逼,确保跑出“力度”。

讲话稿:

在吉林省推进放管服改革大会上的讲话

一、认清不足、找准差距,以发展的紧迫感危机感使命感提高认识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更宽视野更大气魄解放思想优化服务

三、担当实干、奋发有为,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开拓发展新局面

在吉林省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的讲话

一、直面问题,找准优化营商环境的突破口

二、对标先进,突出重点,大力突破优化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

(一)要在行政效能方面大提速。

(二)要在便利投资方面出实招。

(三)要在降本减费方面见大效。

(四)要在招才引智方面出好招。

(五)要在守法重诺方面动真格。

(六)要在缓解融资难上见真招。

调研报告:

吉林省推进“放管服”改革调研报告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特点

(一)注重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注重运行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注重审批流程再造要件简化。

(四)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创新性。

(五)注重激发营商环境市场活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审批权限与事项取消,下放仍不彻底。

二是审批程序和环节较多,实际效能不高。

三是简政放权出现真空带,衔接不够顺畅。

四是监管滞后于审批改革,监管尚未破题。

五是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信息还不共享。

三、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建议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二)搞好下放事项落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五)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六、范文赏析

大作文:

涵养吉林营商环境“新空气”

栽下梧桐树,自有凤凰来。营商环境是发展经济的“先手棋”、招商引资的“强磁场”、释放活力的“稳定器”,是民营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须臾不能缺少。营商环境是“软实力”,需要“硬举措”来托底,要坚持走“深化改革”之路,念好“放”“改”“减”三字诀,合理“放”、全面“改”、努力“减”,才能涵养出吉林营商环境的“新空气”。

合理“放”,放宽经营约束,营造宽松有序的经营环境。经营环境是企业成长的阳光、雨露和土壤,经营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营造宽松有序的经营环境,就要合理放宽经营约束,破解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卡点。一要放宽经营约束之“源”,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做到“向企业家汇报,请企业家建言”。二要放宽经营约束之“根”,从制度上消除有碍于市场公平竞争、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的隐形壁垒,直击企业发展堵点、卡点,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三要放宽经济约束之“本”,放宽人才的流动约束,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不断优化企业的人才队伍结构,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全面“改”,改进政府短板,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政务环境是各地城市之间竞争的重要资源,更是生产力、竞争力和吸引力的体现,抓政务环境就是抓机遇、抓发展,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就是要全面改进政府短板,助力企业拓市场、破瓶颈、解难题、激活力。一要改进政府的“意识”短板,尊重、爱护、服务企业家,切实解决“上热中温下冷”的问题,层层升温加压、传导压力,做到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热忱服务企业。二要改进政府的“技术”短板,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腿”,打造“数字政府”。三要改进政府的“政策”短板,要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融资贷款、人才用工、科技创新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发展质量。

努力“减”,减小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一方面要减轻企业的“思想”负担,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谨记舟水之喻,把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扎根于思想深处,解企忧、优服务、明规矩、强意识,既清清爽爽用权,又倾情倾力服务,主动关心、及时回应企业的合理诉求、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除市场壁垒,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形成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只要我们不断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念好“放”“改”“减”三字诀,合理“放”、全面“改”、努力“减”,才能让市场活力迸发、市场主体活跃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格局加速形成,从而为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开辟光明前景。

“放管服”促社会公共服务松绑提效

“为人民群众提供比较充裕的公共产品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对服务供给的能力,已经成了中国城市治理转型的重要标准,且民众会主动与之进行互动。当前,政府也正是用“放管服”来做抓手,着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政务服务效率。继而,更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

着力提高“双创”服务效率,是继续深挖“双创”的引擎之力。由“双创”带来的市场主体,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也起到促进新经济发展、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作用。正是因为有着如此高的经济权重,政府才更要用“放管服”来为“双创”的火添把柴。因为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所以导致“双创”对于政府的服务属性最为敏感。这个时候,政府部门在结合权力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等“放管服”工作确实到位,就更有“扶上马、走一程”的功效。

着力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是让群众收获改革的“获得感”。市场将起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在某些地方,因为存在着既得利益,让一些服务领域的资源被行政握得紧紧的。在这点,就正如李**总理所言,要放开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业,发展文化体育产业,多渠道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对于公共服务,当用“放管服”进行有力支撑,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同时,更放开了经济的另一池春水。不仅民众“获得感”满满,提供服务的企业更是“参与感”十足。

着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是“放管服”来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功。现在,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普遍高涨。在这种语境下,政府不能用倒逼之势来跟着大众需求走,而是应当“潮流追我”,来主动用“放管服”来完成自我修行。在这点上,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潜能。利用线上功能完成线下任务,把时间压缩,留给更需要的地方。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好事,这种愿景,还需要用“放管服”的改革功力来尽快使其成为现实。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很重要的一个出发点,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在市场管理中,要让自己“小”起来;而在服务水平上,却要刷出自己的“存在感”。我们当下要在这三个方面持续发力,才能真正为社会公共服务松绑提效。

条例: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服务保障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域外和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不得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融资活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领域和环节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性壁垒等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整合全省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为市场主体缴费和拒绝违法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

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越权收费、重复收费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及时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并支付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相关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与金融机构共享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人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提高信用状况良好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和融资可得性。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融合作对接,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建设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汇集、发布产业政策、融资政策、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产融政策信息,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发布金融产品服务信息,征集、发布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信息,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市场主体信息高效精准对接。

第十四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市场主体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收费标准的奖补措施。

禁止金融机构向市场主体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顾问费、咨询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允许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保单、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改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提高抵(质)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达成续贷协议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

市场主体以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设定抵(质)押需要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全面、高效、便捷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加强行业信用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违规向会员收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者强制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反映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协助政府开展政策解读、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用企业合理降低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收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对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相关责任人员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拖延履行、拖延兑现。

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建立政府违约失信问责机制,将诚信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资金未依法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市场主体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项,并要求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需要还款或者赔偿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财政性拨款、扶持市场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财物等;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有偿培训;

(四)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

(五)强制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

(六)向市场主体违法罚款、违法违规收费、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和参加商业保险;

(七)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八)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排名、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试等活动;

(九)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十)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融资信贷、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以权责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保密事项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设定证明事项,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合同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八)不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

禁止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禁止将政府部门的核查义务转嫁给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确保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统一。办事指南应当包含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等内容,确保线上、线下标准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线下政务服务机构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改革,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实现从受理申请到取得办理结果,申请人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实现“只跑一次”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例外事项目录,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增加例外事项。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终端,整合各类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向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实行“一网通办”,实现网上直办、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统一的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实行“一网通办”。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政务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序环节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三十二条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再出具受理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

对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可以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

受理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受理机关出具受理、先予受理书面凭证的,可以采用加盖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推送给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取得投资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企业选择线下申报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协助企业录入在线平台。涉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

在各类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准入条件和标准并公示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市场主体名称登记自主申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条件,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平台集中公开,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定的涉企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涉企政策进行修改、废止,按照“一个产业一个政策”的原则对涉企政策进行整合,保障涉企政策“刚性兑现”。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对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等精准化培训;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根据企业意愿和需求,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一)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二)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三)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四)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五)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考察调研、招商引资、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六)组织或者参加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制定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对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赡养老人、文化生活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落实人才政策。市场主体自行培养、引进的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技术人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加强域内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四十三条鼓励支持各类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营资本等各类主体,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完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和法律咨询等配套公共服务和政策措施,提升创业孵化功能。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并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等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四十五条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市场主体认为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其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向审查建议人反馈。

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开展评估和清理。发现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禁止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禁止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行政检查计划的,由审核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

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应当依法规范实施,并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将检查依据、理由和检查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每年度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检查,同一部门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经实施的行政检查,下级部门不得再次实施。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活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三条禁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第五十六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公正高效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依法确需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保全措施的,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市场主体正在投入生产经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技术资料和资金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司法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或者延迟处理。

第五十七条审判机关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案件,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对涉及市场主体的重大复杂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第五十八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以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制度,确立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对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根据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对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本省营商环境开展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首办负责、限期办结等制度,定期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十二条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责令同级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

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应当对公职人员和其他受监察法调整的人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开展监察。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营商环境监督。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

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客观、真实、公正报道,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告诫并责令公开道歉。

对行政机关处理的同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符合公务员辞退情形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条件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从重处理:

(一)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宣传贯彻执行、检查监督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不力,给市场主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

(四)刁难、限制市场主体发展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市场主体财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的;

(六)拒不改正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以内被两次以上追究责任的;

(八)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九)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投诉举报人、证人的。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具体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方案:

长春新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导向,以简环节、压时间、降成本为重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在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服务环境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突破,系统性提升营商环境整体水平,推动长春新区集约化、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长春新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方案》。

一、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1.优化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设立、注销“秒批”服务,推进企业开办1个环节、1个工作日,“五章一盘”及相关服务费全部达到“零成本”,实现企业开办“一表填报”“一网通办”。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放宽注销登记材料、程序、申请方式等,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分局;配合部门:政务营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

2.加速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零见面”。依托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的信息采集应用。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服务平台,推动企业“无纸化”经营,力争实现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互联互通;推广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推进市政公用专线与政务平台互通,实现水、电、气、热、通信“一窗受理、全程网办”。(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分局、政务营商局;完成时限:2021年8月)

3. 探索实施“先证后查”模式。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有10个及以上门店,做到门店商号、原料采购、经营管理“三统一”的,先发证后场地核查。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复审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分局;配合部门:政务营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

4.推出食品经营企业“上门”服务。对不能当场领证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安排现场核查人员提前介入服务,在食品经营企业装修时主动上门,指导办证流程和材料准备,提高现场核查效率,审批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分局;配合部门:政务营商局;完成时限:2021年3月)

5.打造一站式政务服务“综合体”。强化线上服务和实体大厅服务深度融合,加快政务智能化建设。提高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办事便利度,提供全程代办辅办服务。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水平。实施高频事项并联办、关联事项打包办、多数事项掌上办。打造现代化一流政务服务综合体。(牵头部门: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各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2月)

6.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证明事项等领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或个人做承诺,过程强监管,审批全流程纳入新区信用体系评价。(牵头部门: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各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4月)

7.推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加减法”。在审批环节增“加”领办代办服务,在建设环节增“加”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机制。“减”少审批手续及材料,开展协同集成服务;进一步压缩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项目审批时限,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城建委、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规自分局、发改工信局、应急局、农委、税务局、外联局、生态环境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

8.实施低风险工业类项目“先证简(减)图”。对低风险工业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图实行“简”“减”改革。“简”是在规划设计总平面中,精简对市政公用配套构筑物、绿化及停车的准确定位要求。“减”是将工程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附图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审批企业建筑设计方案文本。(牵头部门:规自分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政务营商局、发改工信局、商务外事局、城建委、房管分局;完成时限:全年)

9. 打造“标准地”升级版。进一步提升“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推行“标准地”地块定标、复用省标准“规划条件图”、全面推行“五清告知单”;将区域评估成果进一步应用于协同服务,打造“标准地+承诺制”升级版,进一步优化“拿地即开工”改革举措。(牵头部门:规自分局、政务营商局、城建委;配合部门: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4月)

10.探索推行新型产业用地“M0改革”。在原M类工业用地中,增加类型M0的用地,即工业用地原有产业功能基础上,融合创意、设计、研发、清洁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并附加员工公寓、食堂、商业等相关配套服务功能的用地。推行新型产业用地,有效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收益,改善工业用地项目生态环境,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牵头部门:规自分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政研室、财政局、商务外事局、发改工信局、城建委、生态环境分局、房管分局等;完成时限:全年)

11. 推进施工图审查和“多测合一”综合改革。取消一般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政府付费专家论证机制,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全力推进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多测合一”,产业类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牵头部门:城建委、规自分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财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

12.加快提升不动产登记智能服务水平。推进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省市政务平台、省不动产登记平台实现互通。为企业群众提供“24小时不打烊”在线申报服务。畅通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查询渠道。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实现企业间转移登记部分业务缴税发证即办即取。积极助推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同步过户。纳入小微企业和“个转企”名录的企业,无需证明材料即可享受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牵头部门:规自分局;配合部门:政务营商局、税务局、房管分局;完成时限:全年)

13.拓展延伸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功能。下放部分不动产登记服务职能,指导各开发区承接集体土地等8项不动产登记业务,企业和群众在属地开发区即可办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业务。加快交房即办证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实现居住权与产权同步到位。在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涉企服务专窗,实现涉及企业的不动产房屋抵押权续贷登记立等可取。(牵头部门:规自分局、房管分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城建委;完成时限:全年)

二、打造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14.实施“诚信新区提升年”系列行动。推动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社会诚信教育宣传“6个全覆盖”。打造新区“诚信产业园区联盟”和信用综合服务“体验区”,为新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信用服务。(牵头部门: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15.推进企业纳税次数和时间“双压缩”。探索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将企业纳税时间压缩至60小时内。落实201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197项办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推进涉税业务“套餐式”办理,推广发票“线上申领、线下寄递”。推动长春高新税务网络直播间和喜马拉雅“超级税话”电台改版升级。(责任部门:税务局;完成时限:全年)

16.推动税费惠企和报税后流程同步提升。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逐步扩展申报即减免范围。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梳理建立退税企业清册。对全行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增量留抵退税,将税务处理时长压缩4小时以内。进一步推广企业所得税申报网上更正。(责任部门:税务局;完成时限:全年)

17.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扩大联合抽查行业领域,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充分应用信用分类监管功能,依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增加对风险程度较高企业的抽查比例。落实好“1+50”监管体系,对药品、疫苗、特种设备、危化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事项,实现全周期、全链条严格监管。(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分局;配合部门:新区“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18.“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实行“沙盒监管”。在深化“首违不罚”机制基础上,依托省“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名录库,探索对“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实施“沙盒监管”,设置一定“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理,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深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包容审慎监管的结合。(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分局、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各执法部门;完成时限:全年)

19.提升信用监管基础数据归集水平。打造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升级版,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的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和信用报告应用,政务服务承诺和市场主体承诺实现“双覆盖”,行业领域事中和事后分级分类监管实现“双加强”。(牵头部门: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20.加速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全市统一电子平台进行交易。推广不见面开标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全面推进实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评标及监管环节电子化。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导供应商入驻“政采云”平台网上服务市场,实现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电子化。(牵头部门: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工信局、城建委;完成时限:2021年6月)

21.持续扩大对中小企业采购比例。修改完善《2021年长春新区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目录》,将对中小企业采购额由原来的30%上调至60%。(责任部门:财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2月)

22. 优化政府招标采购服务。健全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机制,提倡电子缴纳保证金,严格履行保证金退还协议。引入信用报告查询机制,对信用较好的企业,适当减免履约保证金,取消招标文件收费。采用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立政府采购问题投诉、解决处理机制。(责任部门:财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

23.增强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力度。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监管机制,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把签署事前信用承诺书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前置条件,实施保证金网上自动退还。招标单位主动在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公开公示信用信息数据。(牵头部门:发改工信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政务营商局、财政局、国资委、城建委、规自分局、农委;完成时限:全年)

24.营造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氛围。搭建招标投标举报受理平台和问题反映渠道,快速、准确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及时反馈处理信息。平等对待所有竞标企业,提高外地企业参与程度和中标率。(牵头部门:发改工信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政务营商局、财政局、国资委、城建委、规自分局、农委;完成时限:全年)

25.推动企业水气报装用时、环节、成本“三精简”。水气报装申请材料不超过2个,提供承诺办理、容缺办理。获得用水用气办理时限精确到按“小时”。将供水管线敷设至企业用地界线。取消水气接入与道路挖掘审批手续,推广线上业务办理和掌上自助服务。推行企业水气“三零”服务,不收取咨询费、工本费、手续费。(牵头部门:城建委;配合部门:长春新区供水公司、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时限:全年)

26.提高工程用电审批效率。30项常用办电业务实现“零跑动”,创新国网APP等线上办电便捷功能,利用新技术探索免证办电服务新模式。推行并联审批,低压、1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工程接入审批时限均压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牵头部门:城建委;配合部门:各开发区,国网长春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6月)

27.提高企业用电服务质量。推广自助报装申请、上门服务,实施客户经理“1+N”服务模式。小微企业办电环节压缩到2个,全过程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上级电网改造工程3天内免费接入。高压办电环节压减至3个,办电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加强电网基础配套工程建设,提升配网设备停电感知能力,推进电能质量精益化管理。(牵头部门:城建委;配合部门:各开发区,规自分局、国网长春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3月)

28.建立“委托”招商新模式。研究出台《长春新区委托招商暂行办法》,鼓励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行业影响力的组织机构、单位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建立社会化招商渠道,建立新区推动、企业承办、市场运作的专业化招商新机制。(牵头部门:商务外事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财政局、审计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

29.构建多元化外向型市场。紧盯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积极参加国际综合性展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招商产业资源图,完善投资促进项目库、资源库和活动库,形成项目清单、政策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外贸项目申报指南。(牵头部门:商务外事局;配合部门: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工信局、规自分局;完成时限:全年)

30. 提高通关时效。稳定运行“中欧班列”进口货物转关直达业务,降低查验比例。优化进出口单证办理及服务流程,提升全流程电子化程度。试行“提前申报”模式,提升货物查验效能,对被布控集装箱货物优先采用机检查验方式,减少人工开箱检查比率。(牵头部门:商务外事局;配合部门:北湖开发区;完成时限:全年)

31.构筑对外开放新平台。加强铁路物流枢纽建设,完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服务功能,加快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积极争取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和指定口岸,深度参与吉林省自贸试验区申报。(牵头部门:商务外事局;配合部门:北湖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工信局;完成时限:全年)

32.提升跨境贸易服务能力。依托中欧班列运营平台,借助兴隆铁路临时口岸,配合海关、铁路等部门,共同打造便利化跨境贸易服务平台,在国际陆港推进口岸作业无纸化,严格落实海关监管场所收费清单目录管理制度,持续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牵头部门:商务外事局;配合部门:北湖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工信局;完成时限:全年)

33. 提升企业获得信贷能力。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创新,探索纯信用、知识产权质押类贷款产品,大力推广“信易贷”、“新金贷”等融资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接入“吉企银通”等省、市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开辟新区融资数据统计功能和融资对接专项接口,为企业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线上金融服务。持续开展金融服务机构与金融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实施优化提升计划。(牵头部门:金融办;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政务营商局、财政局、发改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外事局;完成时限:全年)

34.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体系。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抓住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改革契机,利用上交所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等平台,加大资本市场宣传培育力度,深入落实相应的挂牌鼓励政策,推动更多企业实现从冲击“四板”到登陆“主板”的三级跳,逐步建立“种子-成长-冲刺”梯度培育机制。(牵头部门:金融办;配合部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三、打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35.全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快实现民商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办理,加强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电子化管理,在司法公开网动态公开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信息,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在提升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开、满足企业司法需求等方面的作用,全面缩短民商事审判案件与执行案件的各环节耗时。(责任部门:法院;完成时限:2021年6月)

36.建立司法执行联动机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网络联动合作机制,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工作效率;压减解决纠纷耗时,推行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加大网络拍卖力度,进一步降低执行环节费用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题。(牵头部门:法院;配合部门:社会事业局、规自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完成时限:全年)

37.加强执行合同司法保障。创建“七快一缓”企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依托法院电子信息手段和超前服务意识,快速推进涉企业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排期、庭审、宣判、执行等七大司法环节,同时积极协调为企业缓交诉讼费用寻求政策支持,大幅降低企业维权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责任部门:法院;完成时限:2021年6月)

38.全面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平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规范对企业诉讼费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对调解、撤诉案件,依法快速退还诉讼费。提升商事案件审理效率,推行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责任部门:法院;完成时限:全年)

39.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全面搭建各类诉讼调解对接平台,将诉与非诉的衔接点从法院前移至全社会调解组织,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从源头上分流案件,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增量,提高多元纠纷化解能力。(牵头部门:政法维稳办;配合部门:法院、总工会、工商联(总商会)、各乡街等;完成时限:2021年2月)

40.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企业水平。开展“法企同行”活动,组建企业法律服务团,为小微企业开展无偿法治体检,推行小微企业常态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防范法律风险机制,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牵头部门:政法维稳办;配合部门:政务营商局、发改工信局、金融办;完成时限:2021年5月)

41. 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与省市协同共建“一中心、两平台”,建设中国(长春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长春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和长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综合服务平台。为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把新区建设成省内最优、辐射东北、全国知名的“知识产权生态小镇”。(牵头部门:科技局;配合部门:北湖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完成时限:全年)

42.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工作机制,鼓励高校院所、优势企业开展基于知识产权运营为导向的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基础专利突围及专利布局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专项扶持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开展企业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牵头部门:科技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分局;完成时限:全年)

43.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建立知识产权培育和资助奖励制度,加大国家和省级专利奖的申报力度,不断提高专利质量和产出效果。充分运用专项资金,对利用专利权质押的企业实施贴息、保险费、评估费等补助,持续开展专利保险后补助工作。(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分局;配合部门: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完成时限:全年)

44.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互联互通保护工作机制和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专家指导服务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机构设立。(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分局;配合部门:政法维稳办、法院,新区“双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45.提高劳动用工法制化水平。强化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升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自觉性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推进“法律工作者服务企业”活动,建立企业用工服务团队,积极为新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牵头部门:人社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总工会、法院、各乡街;完成时限:2021年6月)

46.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强化部门沟通配合和信息互通,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风险动态监测制度、劳动用工日常巡查巡防机制。推行柔性执法,对因暂时经营困难,非主观故意、首次违规企业予以书面警示、避免直接处罚。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纠纷处置重心下移,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牵头部门:人社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法院、总工会、工商联(总商会)、各乡街;完成时限:2021年6月)

四、打造包容普惠的创新环境

47.培育新区特色创新生态。推动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早日获批,加快完善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和政策体系,构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应用-企业孵化”一体化创新链条。启动建设“环吉大双创生态圈”。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建立牛羚、瞪羚企业培育体系,持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牵头部门:科技局;配合部门: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国资委、发改工信局、规自分局;完成时限:全年)

48.全力打造“双创”升级版。积极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梯级孵化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市场敏锐性和前瞻性的“双创”平台。引导“双创”平台集聚产业资源,加快创业创新项目和产业融合,支持“双创”平台建立行业细分领域垂直化创业生态链,加速优质项目转化。(牵头部门:发改工信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人才办、政务营商局、人社局、科技局、金融办;完成时限:全年)

49. 探索建立人力资源产业园。制定《长春新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方案》,优化相关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长春新区人力资源产业园,构建人力资源产业集群高地。(牵头部门:人社局;配合部门:人才办、财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

50.持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环境。提高就业补助资金申领便利度,开展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事项的线上审批试点工作。强化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计划,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和有就业需求群体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简化用工备案与特殊工时审批,对企业用工备案提供网上和就近窗口办理,特殊工时审批经公示合格后即时办结。(牵头部门:人社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政务营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

51.打造人才聚集沃土。优化完善“长白慧谷”英才计划、“慧谷引凤”行动计划等新区人才品牌工程。通过谋划建设“候鸟”人才工作站,深化特殊人才“编制池”、新区“奖学金”等举措,进一步创新人才引培及服务保障机制,放开居留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条件和门槛,创新落实全省“吉人回乡”计划。(牵头部门:人才办;配合部门: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完成时限:全年)

52.谋划吉林省高端产业(医药健康)人才特区建设。依托医药健康产业规模和基础,制定人才扶持政策,实施精准支持,根据“产业链”配置“人才链”,推动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医药健康企业相关领域结成“战略联盟”,搭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平台,促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发展。(牵头部门:人才办;配合部门:各开发区,人社局、科技局;完成时限:全年)

53.强化公共服务保障。提升教育服务品质,推进学校(幼儿园)建设,深化合作办学,探索“国企办园”新模式,创建校园冰雪运动强区。提升三级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打造智慧社区养老平台。提高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推进人民医院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新型医疗联合体,打造妇女儿童智慧服务新模式。(牵头部门:教育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卫健局、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完成时限:全年)

54.优化宜居宜业生态环境。高效整合利用城市绿化用地资源,推动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加大水源、土壤、大气等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提升城市交通服务水平,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发改工信局、城建委、规自分局、城管局、农委;完成时限:全年)

五、打造精准贴心的服务环境

55.推行政策兑现“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由“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由企业“上门找政策”变为政府“上门送政策”,让政策红利转化成为企业发展动力。(牵头部门:发改工信局;配合部门:人才办、政务营商局、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完成时限:2021年2月)

56.打造企业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数字化政府服务和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一体化平台。推动项目管理、政策推送、企业服务、招商引资等服务实现数字化智能化。通过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超前精准服务。服务平台与城市大脑指挥中心对接,实现政府服务与社会管理科学同步,经济发展与基层社会治理互为促进。(牵头部门:政务营商局、发改工信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各委、办、局;完成时限:全年)

57.培育弘扬企业家精神。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健全企业家评先评优、人才奖励等激励机制,讲好新区“企业家故事”,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大力弘扬新区企业家精神,营造新区尊重企业家、关心企业家、支持企业家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发改工信局、党群办、人社局、新闻中心;完成时限:全年)

58.建立企业问题“我来办”服务机制。开展针对企业反映问题职能部门“主动办、包保办、快速办”特色化服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联络员“一对一”包保制度。确保企业反映问题第一时间受理、解决、反馈。建立企业办事回访追溯机制,倒逼服务企业效率提升。(牵头部门: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3月)

59.打造“万人助万企”“保企业”服务升级版。继续深化高管微信群,企业家座谈会、沙龙,重点企业巡礼等特色服务品牌。完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包保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职能作用。开展“百户企业大走访”活动,扎实推进“万人助万企”“保企业”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服务市场主体全覆盖,延长服务链条,拓宽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牵头部门:政务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各委、办、局;完成时限:全年)

60.开展涉外企业“定制化”服务。增强外资企业发展信心,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资企业、个人依规给予表彰激励;建立外资企业专门服务平台,受理外资企业投诉;推出涉企政策外文版,在政策“一张网”上定期登载外文版“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牵头部门:商务外事局;配合部门:各开发区,政务营商局、发改工信局;完成时限:全年)

讲话稿:

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讲话

x x

(2020年4月24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刚才,XX同志对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XX也对未来我市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他们讲得都很好,我是极为赞同,大家要抓好落实。我希望通过此次大会,动员全市上下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凝聚合力,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对标先进、强力攻坚,进一步释放活力、激发内力,倾力打造环节更少、效率更高、服务更优的营商环境,向绿色转型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一、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以改革创新精神引领营商环境改善提升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社会生态的综合反映,也是一个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习总书记在东北考察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6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条就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一个同市场完全对接、充满内在活力的体制机制,是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治本之策”“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积极发现和培育市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从放活市场中找办法、找台阶、找出路”“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要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省委、省政府也非常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去年6月,《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共7章73项条款,充分体现了“加强服务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理念,彰显了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心与决心,并向市场主体释放出强烈的“利好”信号。俊海省长在吉林“贯彻新发展理念 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发布会上强调,“吉林省委、省政府把营商环境建设摆在首位,围绕加快打造“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政策最好、审批最少、手续最简、成本最低、服务最优、办事最畅、效率最高”的最佳投资地和最优营商环境省份这一目标,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改革,营商环境建设永远在路上。”

当前,长春正在绿色转型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的攻坚期和关键期,全市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三个五”、中东西“三大板块”战略部署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一谷一城”建设。坚定不移地走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发展之路、城乡一体化发展之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之路。

4月8日,省吉商商会企业家一行来我市考察。和商会企业家与考察团成员面对面洽谈交流,共谋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大计。并与我省xx集团签订“xxxx”区域品牌战略框架协议。我们只有竭诚提供最优质、最贴心、最到位的政务服务,努力营造“尊商、亲商、重商”的浓厚氛围,全面建设服务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营商环境,才能推进合作交流、互利共赢。

营商环境好,则市场活力足;营商环境优,则发展后劲强。反之则不然。“投资不过山海关”,我们的投资环境和一些先进省市确实有差距,因此社会上有一些人抛出了这个概念。但是,差距没有那么严重,我们也要正视和改变这个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是关键之关键,重中之重,同时也是一场革故鼎新、破旧立新的“革命”。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贯穿今年各项工作的“一号工程”,作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重点任务,加快推动改革进度。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多,各单位各部门要善于化危为机,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聚焦“一谷一城”建设,围绕“五大产业”,突出抓好项目建设、工业经济、招商引资、民营经济等重点工作。要坚定不移稳增长,让人流、物流、资金流有序转起来。要不遗余力抓机遇,大力发展线上经济,培育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点。要着眼于xx长远发展,近年来xx发展较快,但欠发达的基本市情没有变,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依然很大,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更为突出。我们提出坚持“生态立市,产业强市,特色兴市”的发展战略,以高质量发展引领高速度增长,实现既有总量上的快速增长、更有质量上的稳步提升,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各地各部门务必要从政治的高度、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带着推动发展的强烈x,带着为民服务的浓厚感情,责无旁贷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突出问题导向,清醒认识我市营商环境存在的短板与不足,切实找准优化提升的突破口

要想优化营商环境,必须找到痛点、堵点、难点去优化,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所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发现问题是前提,直面问题是态度,解决问题是关键。近年来,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出台“降本减负37条”等含金量高、具有突破性的政策,为企业减负5.6亿元。政务服务事项进厅率、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均达到81%,“最多跑一次”事项达到90%。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偿还进度达到67%。全市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185亿元,增长7.3%,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2.7%。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数量分别达到1.6万户、8.84万户,分别增长15.7%、7%。

虽然我们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不少努力,整体评价和社会反响逐渐向好,干部作风、行政效能有了明显提升,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我市地处偏远山区,交通便利度较低,与省内特别是国内发达城市差距悬殊。

(二)营商环境存在“盆景多、风景少”的问题,领导关注的项目一路绿灯,但中小企业办事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新官不理旧账”现象依然存在。这些年我们在深化依法治市过程中,对依法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规范市场秩序、产权保护、“执行难”问题攻坚、涉企矛盾化解等工作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问题。比如,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司法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有时还存在弹性执法现象,生人熟人“两张脸”,熟人好办,生人难办;有的执法部门队伍管理不严,甚至被举报存在吃拿卡要问题;还有的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中不会依法办事,不注重依法行政,还用老经验来工作;有些政策待遇过于强调对重点领域、外来投资企业的倾斜,有些方面让本土企业有抱怨心理,觉得没有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

(三)营商服务理念与公众期盼不相匹配。营商环境属于软环境范畴,更多时候是一个柔性指标,很多领导干部说起来都是至关重要、高度重视,但一到实际工作时却很容易被化为无形,这从很多细节当中就能反映出来。我们的一些领导和部门对营商环境的认知还停留在片面狭隘的阶段,还没有真正理解营商环境是什么,没有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与日常工作生活的细节之间有什么关系,而是把更多的时间精力用在了打造典型、总结经验等方面,忽视了看似平常的细节和办事群众的真实感受。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不能回避的是,近几年我们在这方面的探索和努力明显滞后。多数领导干部的思维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新形势新变化,思想解放不够,还没有真正养成尊重市场规律、研究市场需求的思维习惯,还没有引导全社会形成“不找市长找市场”的干事创业共识。

(四)我市中小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资产运用能力相对较差,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人才流出现象仍较为突出。

上述这些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深刻反思,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和决心,看到差距、找准问题,拿出硬招实招,尽快补齐短板、堵塞漏洞,真正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把广大干部群众的干劲释放出来,为赢得竞争新优势奠定坚实基础。

三、紧盯目标任务,突出重点领域,全力推动营商环境大提升大变样

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我们要站在对历史、对人民、对事业负责的高度,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xx发展的“生命线”来抓,在营造“六大环境”上体现新作为。

一要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为群众“解绊”、为企业“松绑”、为市场“腾位”,我们要在深化最彻底的“放管服”和最高效的“只跑一次”改革上下真功夫,以优化营商环境实际成效考验干部、检验作风、查验政治站位。推行“你点、我放”的“点菜式”放权,协调各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需放权、精准放权、协同放权、整链条放权,推动审批服务向一线充分授权,对部门内部交叉审核、多次审定、层层签批盖章等繁文缛节,一律压缩减少,实现跨部门协同“最多跑一次”。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为导向,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提高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提升审批速度。在全省率先探索实施容缺办理机制,力争工程建设领域101项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容缺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材料减少50%,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2个工作日。拓展改革深度。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现“非禁即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综合施策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延伸服务广度。探索实施“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对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确保30项“办好一件事'事项落地。提高便民温度。持续推动减证便民行动,该清理的清理、该简化的简化、该合并的合并。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和公共服务APP开发,实现政务热线“一号通”、便民服务“点通”、金融服一贷通、社会治理一格通”,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以上,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和群众少跑乃至不跑腿。

二要营造优质的生产环境。“便企利民”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出发点,能不能为群众和企业办事减轻负担、降低成本,是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硬指标”。要严格清理涉企收费,建立健全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坚决清理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要强化用地供给,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提升土地开发使用效益,进一步清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要开展水、电、道路交通等垄断行业专项治理,围绕涉企服务问题开展全面检查整治行动,解决“用水报装”、“用电报装”等方面问题,有效打通企业办事的难点、堵点和痛点。

三要营造包容的人才环境。十九大以来,武汉、西安、郑州、沈阳、杭州等发达城市,纷纷出台前所未有的优惠政策“抢人”。我们要围绕新一轮区域竞争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工程。相比于一些南方发达城市,我市尽管也有创业园、孵化基地,但大都还停留在提供场所的层次。在人才引进上,高端人才我们要借鉴海南省“候鸟式”人才引进办法来吸引,设立“候鸟”人才工作站,用心用情用待遇留住人才。中端人才要按照“用事业留人”的原则来吸引,年轻人才要借鉴杭州等先进地区的创业孵化模式,探索运用第三方机构专业运营创业园、孵化园来进行培养。此外,还要积极延伸孵化创业基地“培育链”,提供服务创新企业、创新项目“中试”基地,推动其产品成熟并走向市场。要注重全方位、情感式、个性化的服务,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政策,在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解决“后顾之忧”,让各类人才既来之能安之。

四要营造公平的法治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11项一级评价指标中,直接反映法治环境的就有5项指标。法治是一种基本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重诺守信,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的承诺不兑现等问题。要从心底认可和珍视广大企业家的劳动,像尊重科学家一样尊重企业家,像尊重老师一样尊重老总,对企业家高看一眼、厚爱三分,营造让大家有信心经营、有恒心投资、有决心发展的良好氛围。要主动探索有效的失信评价机制,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按期履约,树起白山市党委政府和企业诚信践诺的良好形象。对企业失信行为不能“一刀切”,要考虑好各种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要坚决查处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伸手行为,在全社会树立保护创业者、尊重纳税人、服务企业家的鲜明导向。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破坏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做到便民利企。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严厉打击各行业各领域破坏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整体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五要营造向上的人文环境。开放包容的宽广心胸、积极向上、合作共赢的和谐氛围,很多时候是吸引企业投资兴业的重要因素。很多企业家来xx考察,都希望和市里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见面,这样他们会感到踏实和放心,通过见面交谈,也能反馈出很多企业的诉求和市场变化的信息,更加有利于我们更新观念、制定更为务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同企业打交道、同企业家交朋友,不能“脸好看、门好进、事还难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鼓励大家真诚坦荡地与企业家交朋友,特别是在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工作中最简单的是说“不”,最无能的也是说“不”,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对企业和群众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质疑,不要轻易对他们说“不”,工作人员轻轻地一个“不”字,就可能把一个企业挡在了外面,也就把项目和资金挡在了外面。

六要营造宜人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无论是宁波杭州湾新区还是苏州工业园,这些对企业、人才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发达城市、先进园区,无不拥有山清水秀的生态景观和精致舒展的城市品质。所以说,城市环境也是营商环境。我们要将建设品质城市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吸引力的重点工作。实施城市环境“五大工程”:街路畅通工程。推进xxx、xx东延,xxx改造和xxxxxx立交桥等项目,改造xxxx等4个游园,铺设4.2万平方米防滑人行步道,建成xxx停车场,让群众出行“不添堵”。园林绿化工程。新栽植乔木4100株、灌木4700墩、草坪2.8万平方米,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景观美化工程。加快建设文体中心等城市地标建筑,打造特色街路,巩固北线综合整治成果。对市区重要节点和“一江两岸”楼体进行必要亮化,严格控制耗能,改造升级老旧亮化设施。小区整治工程。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弃管楼综合治理,高标准改造470栋老旧楼房,已建小区尽快补齐服务设施短板,新建小区同步配建社区综合用房和群众活动场所。精细管理工程。用“绣花功夫”“工匠精神”管理城市,完善环卫作业指标体系,加强市政设施精细化管护,集中整治主要街路违法建设、占道经营等城市乱象,探索建立市区一体管理模式,让城市更有序、更干净、更秀美,提升城市价值,增强xx的对外感召力、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务实作为,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营商环境的每一件“小事”,都是关系xx未来发展的大事,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以坚定的决心、坚决的态度,动真碰硬,抓紧抓实。

一是领导要尽责。各级相关领导要充分发挥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作用,既要带头抓好统筹协调、研究调度等各项工作,更要带头当一名“首席服务官”,到一线、到企业、到群众中靠前服务、解决问题。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开展一切业务工作的,先决条件,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在本单位本部门办事时反映的各类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真正站在企业的角度,以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思维,制定精确、具体、有效的举措,确保每个企业遇到的难题都能从根本上、实实在在得到解决。

二是监督要跟上。要适应在监督中开展工作、在监督中做好工作的常态。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和各派出监察办公室要坚持零容忍、全覆盖,健全完善举报查处、“红黑榜”通报等制度机制。要紧盯企业反映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特别是针对一些窗口单位存在的推诿扯皮、态度粗暴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要坚持有反映就调查、有问题就处理,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切实形成处理一个、警示一片、教育全体的效果,真正让企业和群众在短时间内看到市委、市政府狠抓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三是考核要动真。市委组织部会后要尽快研究出台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办法,考评结果要与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干部评优选先、提拔使用和资金、项目支持等挂钩,作为实施激励问责、干部“召回”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是氛围要强化。市委宣传部要做好优化营商环境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大力表彰奖励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给予他们政治待遇,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名人选。要在全市培育“营商环境无小事”“优化营商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引导干部群众和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主动维护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擦亮优质营商环境这张名片。

同志们,优化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是一项常抓常新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行动、根本在于落实。我们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力度,坚决打赢优化营商环境这场硬仗,为推动新时代长春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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