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和调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就酒泉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及名额
本次公开选调工作人员1名,具体岗位详见《酒泉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职位简表》(以下简称《简表》)。
二、选调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参公身份的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也可参加选调。
三、选调条件
(一)选调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服从工作分配,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遵守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4.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其他条件,原则上从事文字写作工作2年以上。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7.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于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见《简表》。